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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在Sony案判决中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为此后三十余年技术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该原则也成为研究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关键点,在网络时代数字版权立法中更是演变为网络技术提供者豁免责任的“安全港”制度。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冲击,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也理应得到相对的调整。网络技术提供者单纯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侵权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是对该规则的误解,这实际上是将作为主观意图推定标准的技术中立原则误解为认定间接侵权的一般规则。网络环境下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还需要回归到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一般规则当中,个案行为个案分析,认为技术中立是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标准是一种误读。让技术中立原则的含义清晰化与确定化,是完善乃至重塑我国网络著作权共同侵权制度的关键。本文将运用历史学分析、比较法考察和文献研究等多种方法对技术中立原则的原理和在我国的应用可能性做深入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技术中立原则的产生与演变。该部分通过对确立技术中立原则的案件Sony案的回溯,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该原则是对于美国专利法中“通用商品原则”的移植。通过美国专利法和美国版权法的对比,对技术中立原则加以评析。最后,阐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技术中立原则的不同态度,意图说明该原则作为一项法律设计的意义与局限。第二部分论述技术中立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适用的反思与变通。该部分首先对网络技术做一个宏观的介绍,分析网络技术不同于传统技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新风貌,提出技术只有通过改变社会关系才能改造法律设计的观点。其次,分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性”技术。再次,结合美国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例探讨技术中立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新老两代P2P案件是这一小部分的重点。最后,是对作为技术中立原则规则化成果DMCA的探究,分析“避风港”中的技术中立原则。第三部分回归到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一般原理中,并结合我国相关案例,进一步分析技术中立原则的实践价值。该部分回归法理,主张技术中立原则应当回归间接侵权一般原理当中,不应过度解释与应用。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坚持共同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在合理定位技术中立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共同侵权规则是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