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龙口岸“一地两检”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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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方案,自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时任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华首次在立法会上提出之日起,就一直遭到反对与质疑。终于,2018年8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刊宪,并于2018年9月4日起实施(1)。同时,广深港高铁香港段已于2018年9月23日正式通车,这标志着十年政治争议的正式终结,而由此引发的法律冲突争议也此而告一段落。虽然引发的法律冲突争议暂告一段落,西九龙口岸也在2018年9月23日如期开通,但是其中关于“一地两检”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质疑声并未完全消除,尤其是对于那些立足法律角度所作出的批评没有予以系统地、强有力地回应。香港大律师公会认为,不仅人大决定“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的落实并确认提出任何基础及理据”,从而“未能就一地两检安排三步走的最后一步(即本地立法)提供明确的法理基础”,进而,香港大律师公会指出,特区政府在对《声明》的回应“仍未能够进一步解释一地两检草案的法理基础”,然而“特区政府不可能纯以人大常委决定作解脱”。本文拟就“一地两检”问题的理论框架展开论述,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其他国家地区现存的“一地两检”相关模式,并就“一地两检”模式下合法性争议的焦点进行梳理与分析,对相关反对观点进行客观评价,探讨《条例》中包含的法理学基础,从而得到西九龙“一地两检”模式及《合作安排》是具有合法性的,且有经得起推敲的法理基础。最后就《条例》进行相关分析,对法律冲突问题提出理论上的解决建议,对十余年的法学争议进行初步的归纳与整理。讨论“一地两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应用问题,以期对港珠澳大桥的“两地一检”模式以及未来的相似模式起到一定的司法指向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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