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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保护,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它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善意取得理论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探索,已突破了动产交易领域的限制,延伸到不动产交易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O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在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中,第10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同样适用善意取得。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起源、性质进行考察,梳理国内学界关于肯定、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学说。通过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论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本制度构造,如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进行详细研究,分析目前存在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并且就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建议,以期有助于对这一法律制度的正确认识、理解和运用。第一章阐述了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善意取得概念,分析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其次通过分析几种不同的理论学说来论证善意取得的性质应属于原始取得。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梳理国内否定和肯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对肯定说予以认同;其次,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学说,进一步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并对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最后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三章研究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构成。首先详细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存在不动产登记错误、基于交易行为有偿取得物权、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已完成变更登记;其次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物权变动效力和债权变动效力。第四章探讨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相关制度的完善。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不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程度不够、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度不健全;其次,就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进行进一步探讨,提出六条建议,即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机关和权属证书、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健全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建立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