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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法律的心脏”,而送达则是程序的骨骼。没有送达,程序不能立足;没有送达,程序无法运行。送达是程序与程序之间的桥梁;送达是程序法与实体法链接的纽带;送达是完成诉讼程序、实现实体法任务的渠道;送达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送达制度折射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公正等等,总之,凡有诉讼必有送达,无送达的诉讼是不合程序的诉讼(即便书面审理,裁判结果也要通过送达方式通知当事人),没有一个问题象送达这样牵动着整个诉讼程序的大厦,民诉法规定的所有程序中,每一项程序的进行都离不开送达,所以说,送达是一个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话题。但理论界对送达制度研究不够,对送达的内涵缺乏有力的论证和系统的阐述,缺乏对实务的科学分析和对现实的热情关怀,至今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送达制度理论体系。由于理论支持不够,因而立法技术上不完备,现行民诉法对送达制度的设计粗糙,以致实务操作屡生困惑。民诉法颁行十余年以来的运作状况表明,立法上制度设计的不周密和实务中程序运行的不到位,是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基础原因。本文在送达制度运行状况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完善推定送达制度,明确送达及受送达主体,增加与细化送达方式是完善与重构我国送达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