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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题是“公司债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文章的主旨在通过分析中国公司债券私募的现状,探讨扩大公司债券私募发行主体范围的必要性;分析完善公司债券私募法律规范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变实践中重股权融资、轻债券融资现状的作用;研究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私募法律制度的核心规范对构建我国公司债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借鉴作用。美国作为世界上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最完善发达的国家,其证券私募法律制度中内含先进科学的立法理念,应为中国确立完善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所吸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债券私募法律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对于中国内地公司债券私募法律制度的构建起到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本文主要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主要运用在第一章中国公司债券私募现状与第二章中国公司债券私募的发展及完善立法的必要性。比较研究方法主要运用在第三章美国、台湾地区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核心规范的研究及借鉴。在引言中主要交待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和背景。第一章,中国公司债券私募的现状。证券私募较之公募有更多的优势和更广阔的市场需求,公司债券私募与股权私募同是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2007年8月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私募,法律规定的完备程度存在很大差异,法律对于后者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其易于被认定为地下金融和非法集资。同时,《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上存在冲突。第二章,中国公司债券私募的发展及完善立法的必要性。当前中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直接融资中的股权融资占居80%,债权融资仅占的20%,其中公司债券融资占债权融资比例很小。严重失衡的企业融资结构仅是问题的表象,去除部分企业股权融资偏好因素以外,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不公平的债权融资环境及债券融资法律规定的缺失与不完善。证券公开发行融资的资源是有限的,企业直接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私募方式获得,当私募融资的渠道不通畅加之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就不难理解“地下金融”、“非法集资”为何如此繁荣了。第三章,美国、中国台湾地区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核心规范的研究及借鉴。美国证券私募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国会立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章、各州立法、法院判例构成,1933年《证券法》第4(2)条、1982年《D条例》、1972年《规则144》与1990年《规则144A》是证券私募法律制度的核心规范。台湾地区的证券私募法律制度是在借鉴美国证券私募法律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确立发展起来的,2001年修订2002年公布实施的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对公司债券私募发行做出了规定,公开发行公司的公司债券私募由2001年修订2002年公布实施的《证券交易法》调整。台湾地区《公司法》对非公开发行公司普通公司债券私募发行规定的“事后报备制”,以及其《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资格限制、私募证券的转售限制、对私募活动中欺诈行为的规制等规定都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