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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被赋予之权利及承担之义务向来备受关注。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修改,并将其定位为四大方面: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及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1。其职能可概括为微观个案讨论与宏观管理指导两类。总结审判经验作为法律明确列举的首项职能,理应成为审委会的重点职能。基层法院审委会实践中最大的弊端便是法定职能履行的错位,因此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审委会制度纳入其中,契合了现下司法实务的运行节奏,同时彰显了审委会的权威地位。本文以S市B区法院为考察样本,以其审委会的职能履行为切入点,进行实地调研获取数据。文章前半部分通过对实证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发现问题,后半部分则侧重于找出其职能错位之病因,并立足于此探究切实可行的职能完善路径。本文分四大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着眼于S市B区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职能实现情况。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找准审委会的职能定位,并由此切入样本法院审委会的履职现状。通过对实证数据的搜集和归纳来对比理论构建与实践操作的偏差。通过图表制作来最直接地展现近年来该院审委会各项职能的行使差距,由此反映最真实的履职现状,对审委会履职存在的问题进行铺垫。第二部分立足于探讨样本法院审委会的职能异化问题。以上述数据为基底,归纳出目前实务操作中审委会微观职能的密集化与宏观职能的虚置化。再结合样本法院审委会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表现来进一步揭示和印证其职能异化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借此凸显对于审委会职能异化现象的解决已然亟不可待。第三部分侧重于讨论样本法院审委会职能异化的成因。将样本法院审委会的问题进行延伸,由点及面地对其职能异化的核心原因进行研究。笔者大致将职能失衡的成因区分为制度性资源的痼癖、传统式思维的桎梏、审委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及宏观决议落实的不到位四部分,争取从内外部因素全面性地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将重心转至探寻样本法院审委会职能完善的路径。以现下理论界的研讨内容和实务界的改造试行作为突破口,围绕失衡的成因寻求对应的改进措施。分为健全相应规范制度、贯彻职能转变理念、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及整改决议执行措施四部分。借助多维度的措施改变审委会目前尴尬的职能行使局面,以便更加适应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