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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动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每一次金融创新都在不断突破旧的金融体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束缚,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体制新的需求,金融业也不断获得新的发展机会与空间,同时也不断增加社会净福利。信用是一切金融活动的核心,以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每一步发展,在本质上都是信用工具的创新和信用关系扩张过程。金融体系本身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比一般市场体系更严重,金融创新又能绕过金融监管的视线,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金融创新中更容易出现因失信背德而造成的信用问题,尤其是在资本逐利本性的驱动下。
尽管现代金融体系建立了超越私人信用的庞大制度体系,包括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与法庭抗辩系统,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自由契约制度等有效的制度。由于金融创新的复杂多样性,以及金融本身固有的投机性,金融创新中一些金融机构的欺诈、造假、投机等一些信用缺失行为难以避免,这是对传统的经济伦理道德关系新的挑战。这些信用缺失行为直接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侵蚀了信用制度,增大了市场运行成本,增加了金融监管的成本,使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危及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有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有可能诱发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信用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
金融创新以及所有的金融活动是以信用为媒介的,金融创新活动有一个基本的预设前提,即“参与者是守信的人”。良好的信用伦理道德能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投资消费环境以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能维护良好的信用体系,并使其正常、规范地发展,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否则,会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给经济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创新飞速发展,其中次级按揭贷款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无序发展,使信用系统的风险增加,信用体系变得非常脆弱,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没有起到相应作用,加之金融创新中的信用缺失行为泛滥,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的发生,以至于全球性的金融风暴。
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干预金融创新信用风险的规制。对于金融创新信用问题的规制分为正式制度的法律规制与非正式制度的信用伦理道德的规制。由于正式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并且其制定与生效需要一定的成本与时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法律、法规的缺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让一些失信、背德等投机行为有机可乘。因此,道德化的信用伦理规范就尤其重要。同时,也更加需要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信用伦理道德作为“主观意志的法”发挥其作用.金融创新的信用伦理道德可以约束、规范、与引导金融创新主体在金融创新活动中自觉维护信用,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守信环境,从而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有秩序、健康发展。金融市场良好信用的维护需要相关正式制度法律的制约,也需要伦理道德的调节,两者缺一不可.两方面可以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以金融创新的信用伦理道德理念为其内在精神;另一方面,根据现实需要,一些伦理道德规范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增加其约束效力。
只有在金融创新的信用伦理得到普遍尊重和维护,金融创新活动才会促进参与者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否则,金融创新活动将成为不公平的游戏场所和严重侵权的中心。金融创新市场效率的提高不可能脱离伦理与道德的支撑。金融创新活动只追求经济效率而无视信用伦理道德是不可取的。金融创新中的信用伦理不仅对金融创新行为具有直接规范、调节与引导作用,对金融市场秩序也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成为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支撑。
尽管现代金融体系建立了超越私人信用的庞大制度体系,包括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与法庭抗辩系统,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自由契约制度等有效的制度。由于金融创新的复杂多样性,以及金融本身固有的投机性,金融创新中一些金融机构的欺诈、造假、投机等一些信用缺失行为难以避免,这是对传统的经济伦理道德关系新的挑战。这些信用缺失行为直接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侵蚀了信用制度,增大了市场运行成本,增加了金融监管的成本,使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危及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有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有可能诱发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信用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
金融创新以及所有的金融活动是以信用为媒介的,金融创新活动有一个基本的预设前提,即“参与者是守信的人”。良好的信用伦理道德能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投资消费环境以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能维护良好的信用体系,并使其正常、规范地发展,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否则,会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给经济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创新飞速发展,其中次级按揭贷款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无序发展,使信用系统的风险增加,信用体系变得非常脆弱,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没有起到相应作用,加之金融创新中的信用缺失行为泛滥,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的发生,以至于全球性的金融风暴。
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干预金融创新信用风险的规制。对于金融创新信用问题的规制分为正式制度的法律规制与非正式制度的信用伦理道德的规制。由于正式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并且其制定与生效需要一定的成本与时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法律、法规的缺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让一些失信、背德等投机行为有机可乘。因此,道德化的信用伦理规范就尤其重要。同时,也更加需要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信用伦理道德作为“主观意志的法”发挥其作用.金融创新的信用伦理道德可以约束、规范、与引导金融创新主体在金融创新活动中自觉维护信用,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守信环境,从而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有秩序、健康发展。金融市场良好信用的维护需要相关正式制度法律的制约,也需要伦理道德的调节,两者缺一不可.两方面可以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以金融创新的信用伦理道德理念为其内在精神;另一方面,根据现实需要,一些伦理道德规范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增加其约束效力。
只有在金融创新的信用伦理得到普遍尊重和维护,金融创新活动才会促进参与者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否则,金融创新活动将成为不公平的游戏场所和严重侵权的中心。金融创新市场效率的提高不可能脱离伦理与道德的支撑。金融创新活动只追求经济效率而无视信用伦理道德是不可取的。金融创新中的信用伦理不仅对金融创新行为具有直接规范、调节与引导作用,对金融市场秩序也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成为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