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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是一种不同于所有权共有的无形财产权共有形式,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政策性。由于我国专利立法起步较晚,而所有权共有制度历史悠久,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都比较成熟,从而造成了专利权共有在实施、处分、维持和保护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所有权共有趋同。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虽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专利权共有,但法律规定较为宏观,忽视了专利权共有在概念、性质、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特征,也造成共有专利权在实践中的困境。文章通过对比所有权共有的相关理论,结合国外典型立法,分析了专利权共有的性质与特征,总结了专利权共有制度的主要价值目标,同时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以价值取向为基础,对专利权共有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以期完善专利权共有的相关规定,进而为建立知识产权法共有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专利权共有的自行实施和许可实施是专利权人收回研发成本以及获取经济利益的最直接手段,按照“谁劳动,谁获益”之原则,不但可以保障共有人权益,也能加速专利权的转化利用,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切实符合我国专利立法之宗旨。专利权共有的处分虽然是权利主体对私权的处置行为,但又与共有物权的处分不同的是,它还要有利于共有专利的实施利用,要平衡“自由”与“效益”的关系。而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独特的担保资源和社会稀缺资源,对应有份额的出质与放弃,并非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因此,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和国情,对专利权共有的转让,创新性地引入优先购买权与视为同意制度,不但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