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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是共享经济的产物之一。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直接连接消费者和网约车司机,使人们多样化、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得到极大的满足。但是,由于网约车的迅速发展,其自身的不足也不断凸显,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不利影响也不断加深,冲突也随之加剧。网约车的法律规制亟待完善。本文从经济法学的视角出发,在明确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性质的基础上,对比有关概念,分析得出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区别。同时,通过梳理我国对网约车法律规制的依据,指出我国现行网约车法律在规制存在依据的法律有排除限制限制竞争之嫌、监管主体过多等方面的问题。在考察国外网约车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具体构想。本文由四大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主要涉及网约车的概念、其运营模式以及与其他行业的区别。同时,从经济学与法理学角度分析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中央和地方对网约车的监管现状,可以看出,其主要存在依据的法律有排除限制、限制竞争之嫌、监管主体过多、监管内容重准入轻过程以及消费者保护机制欠缺的问题,而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网约车进行有效的规制。第三部分“域外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做法及经验借鉴”主要涉及美国、新加坡和法国三国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主要从其监管模式、市场准入与强制退出、消费者保护机制等方面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的思考”。该部分首先从完善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出发,进而认为应当引入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内容、优化网约车准入与退出制度和强化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已达到对我国网约车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在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在交通领域的作用势必会越来越重要,法律的有效规制才能帮助其健康成长,使充分发挥其本质优势,进而推动我国网约车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