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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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司法中适用混乱、标准失衡,从而有些学者主张不要适用13条但书,但本文认为不加以适用则必将牺牲许多个案的正义。笔者通过探讨13条但书的法哲学基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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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司法中适用混乱、标准失衡,从而有些学者主张不要适用13条但书,但本文认为不加以适用则必将牺牲许多个案的正义。笔者通过探讨13条但书的法哲学基础,但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所应具有的价值,比较分析但书与大陆法系刑法出罪理论的异同,初步了但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何种方式出罪,使但书的适用规范化。笔者认为但书不仅具有立法上的价值,而且在司法中应采取积极态度,通过对13条但书在我国刑法犯罪论中进行体系性的定位,即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之后加以适用,当一般正义与个案正义相冲突时,司法应优先保护个案正义,根据但书的规定对具体立法加以救济,使存在特殊事由或理由的行为免遭其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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