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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整个国家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产实力、经营规模、风险防范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现有的融资方式都不利于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急需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由于具有筹资便利、节约成本等特点,私募债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被许多国家所运用。私募债券更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融资手段。201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始试点。然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制度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缺乏,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还比较少。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将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中小企业自身为了融资,以私募方式发行的债券。它的发行门槛较低,限制较少,采用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有利于吸收闲置资金,增加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我们企业债券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发展较为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5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入试点发行期。伴随着最初市场的火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问题的担忧接踵而至。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监管,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及弥补法律自身的不足。监管制度本身应当实现安全性、高效性和公平性的目标,监管还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适度原则。美国的私募债券发行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英国注重发展自律监管的作用,台湾地区对于私募发行的监管也较为成熟。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管存在着较多的不足。立法方面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具体规定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没有明确的行政监管主体,没有发挥相应的行政监管职责。司法监管本身缺乏相应的条件,缺乏对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因此,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法律体系,修改具体法律规定。在行政监管方面,应树立正确的行政监管理念,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同时,应当完善司法监管的必备条件,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防范行政权干涉司法权。此外,应当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的日常监管。建立公正的信用评级制度,维护私募债券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