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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图里指出,翻译是受规范制约的活动,译者从选择文本,翻译策略到翻译技巧都受各种因素制约,例如文化因素或规范。在他提出的三种规范中,起始规范和操作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其中,起始规范指译者对翻译的总体倾向,是倾向于原文还是倾向于译文文化的读者习惯,即在图里所称的“充分性”和“可接受性”两者之间的一个抉择,是影响译者的宏观因素。而操作规范则指母体规范和篇章语言学规范,是翻译过程中影响译者的微观因素。法律翻译活动不仅仅涉及语言层面的转换,也涉及法律机制的内部交流,它受法律文化,法律体系,法律文本等因素的影响。正如图里所指出的,翻译活动首先在目标文化的社会和文学体系中占据一定地位,这一地位决定着译者的翻译策略。因此,法律翻译者们在翻译过程中,尤其是在选择翻译策略时,备受原文本和目标文本文化的制约。本文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两次修正案的汉英对照文本进行历时研究。在吉恩·图里的翻译规范理论关照下,作者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角度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历时沿革,分析该法案的法律文本定位,并探索法律文化差异对此种立法文本的汉英翻译策略以及具体的翻译方法选择的影响。从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图里的翻译规范理论为比较法律翻译研究提供了一个新颖的渠道,为翻译实践提供了可贵的指导。中文版《刑诉法》的文本类型属于国家立法文本,既有法律约束力,也具有信息文本功能。英文版《刑诉法》属于对外宣传法律文本,只具有信息文本作用。这也表明英译本译者比较倾向于原文本文化规范,在翻译时追求“准确性”。但随着中外法律文化交流日益增强,受法律文化影响,《刑诉法》英译者们也越来越倾向于目的文本的法律规范,追求译文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