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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血液制品犯罪引发的刑法问题。血液制品是治病救人的良药,因其原料来自健康人的血液而有着区别于其他药品的特性,其生产包括采集原料血浆与投料生产两部分。人们熟知的义务献血的血液与血液制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的研究仅限于血液制品犯罪。血液制品犯罪的后果通常是造成大量供血者或受血者感染艾滋病、肝炎等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因此无论是规范血液制品生产的行政法规,还是处罚血液制品犯罪的刑法,都无一例外的强调了血液制品生产主体的特殊和规范的严格。然而,当前血液制品行业尚未发展成熟,利益的驱动和监管的疏漏都增加了血液制品的不安全因素,并屡屡出现震惊社会的大案要案。97年刑法修改时虽然新增了血液制品的相关罪名,但效果并不显著,血液制品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猖獗。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血液制品犯罪的特点、法律适用以及立法的缺陷。本文约六万字,主体结构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血液制品的概括介绍,也就是第一章。包括血液制品的概念、血液制品行业的现状、血液制品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性的考查。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性质,并涉及较多的血液制品专业知识。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血液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包括第二至四章,是核心部分。第二章是血液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法律制裁体系,分别介绍了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第三章以较大的篇幅深入分析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结构特征以及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第四章则更深入一个层次,结合著名案例对血液制品犯罪罪名体系的法律适用进行思考与分析。第三部分是立法完善,为本文的第五章内容。该部分以前四章为基础,总结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立法修改的建议。最后与第二章中现行法律制裁体系的缺陷相对应提出对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