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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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司法审查规则的诸多方面留有空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在搜集整理“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案例的基础上,以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现状、司法审查的受理、审查内容、审查后处理为脉络,对整个司法审查流程中的各法院的审查规则做了归类、汇总和分析,发掘具有共同性及分歧性的审查观点,提炼出适当有效的审查规则,形成审查工作的实务指引,进而探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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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已初步建立,但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司法审查规则的诸多方面留有空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在搜集整理“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案例的基础上,以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现状、司法审查的受理、审查内容、审查后处理为脉络,对整个司法审查流程中的各法院的审查规则做了归类、汇总和分析,发掘具有共同性及分歧性的审查观点,提炼出适当有效的审查规则,形成审查工作的实务指引,进而探究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司法审查中最突出问题是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受理模式将绝大多数的案件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基于大量直接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诉求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诉性的分歧实例分析,法院有必要放宽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度”,扩大提起司法审查的主体资格范围,进而直接受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将更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最关键问题还是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内容上,审查范围以及审查标准等诸多争议缘起一并审查模式设计,实质影响的是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法律效力,应当依循司法审查进程区分形式有效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三个层次,对形式有效性和合法性采取严格审查;对合理性审查采取适度审查,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司法审查实效还得落实在审查后的处理上,规范性文件“效力无涉”的审查模式导致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既判力与规范性文件效力割裂的状况,也反映出整个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构造上的不足,当前制度框架下的可行方案为建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衔接机制来保障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实效。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制行政权的滥用、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切实发挥司法审查所具有的外部性、公正性、整体性、全面性的功能,正确认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限度,在司法谦抑和司法实效上把握审查的程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必须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已形成共识,提升法院司法审查广度和深度对实现行政法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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