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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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发行交易的勃兴,在为我国证券发行人融资、投资者交易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涉外证券关系法律适用的全新课题。但是目前我国调整涉外证券关系的冲突规范仅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弱,条文适用较为混乱。因此,本文立足理论,以司法案例、立法设计为视角,以涉外证券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法律适用为线索,区分问题、起因、比较分析、解决措施四个层面,详细探索我国涉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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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证券发行交易的勃兴,在为我国证券发行人融资、投资者交易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涉外证券关系法律适用的全新课题。但是目前我国调整涉外证券关系的冲突规范仅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弱,条文适用较为混乱。因此,本文立足理论,以司法案例、立法设计为视角,以涉外证券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法律适用为线索,区分问题、起因、比较分析、解决措施四个层面,详细探索我国涉外证券冲突规范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其他法域的立法体例,对我国涉外证券关系的冲突规范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四个部分、结语。第一章为“我国涉外证券关系法律适用的司法困境”。旨在通过实证研究,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涉外证券纠纷的识别困惑与法律适用不合理。具体体现在法院难以将案件事实正确识别为涉外证券关系,第39条被限制适用在特定的涉外证券物权关系与权利关系中,而涉外证券合同关系与涉外证券侵权关系则适用其他冲突规范,无法满足涉外证券纠纷解决的特殊性和合理性需求。第二章为“我国涉外证券关系法律适用的困境成因”。将涉外证券关系的识别困惑归因于我国立法体系中同时存在“证券”与“有价证券”,以及冲突规范立法未能回应实践中涉外证券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第39条限制适用的原因在于条文的系属规定过于笼统单一,无法适用至所有的涉外证券关系,因此法院难以在案件事实——涉外证券关系——第39条之间建立严密的逻辑关系。第三章为“涉外证券冲突规范的比较借鉴”。首先,通过比较分析14个法域的涉外证券冲突规范,分析整理我国可参考的立法模式和具体的条文设计。其次,考察国际视野下规定涉外证券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条约,着重分析2006年《海牙证券公约》,探讨其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借鉴作用。第四章为“我国涉外证券冲突规范的完善”。展望未来,我国需要从涉外证券关系的识别和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两个方面对涉外证券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制。在识别之上,需要采用“证券”术语,适用“分割制”立法模式将涉外证券关系区分为具体的涉外证券关系。在系属规定上,涉外证券发行适用发行地法;涉外证券交易中直接持有证券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涉外间接持有证券的物权关系适用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原则;涉外证券权利关系应当依据证券之上附着的权利性质不同适用不同法律;在处理涉外证券侵权纠纷时,则需要明确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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