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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历史方法梳理了合同解释理论的基本理念,研习了大陆法系上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逻辑结构、核心价值观,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合同解释理论的不同进路以及对解释规则内涵及其适用的探讨,目的在于探寻在私法制度中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可能平衡点,为合同解释制度的完善进言。本文通过研习,提供了观察表示主义与私法自治关系的另一角度。 合同解释是法官确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合同需要解释是由于合同语词的歧义多变性、合同条款的含混性以及成本上的考量,合同解释作为旨在将法律行为的含义加以确定的活动必须以一些规则和标准为准绳。大陆法系上的合同解释对象是当事人表示于外部的客观意思,而英美法上法官以理性之人身份以可以确定合同含义的资料(文本)为基准,并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但两大法系在合同解释客体上体现的更多的是共识:合同应根据各方的共同意思予以解释。而关于合同解释的属性问题因交织着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而成为复杂问题。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在大陆法系经历了从表示主义到意思主义再回归到表示主义的历史过程,这种演变蕴含着时代社会公正思潮的要求,正因此,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紧张关系下,大陆法系各国大多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确定合同的真意是意思表示解释的核心,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分别从各自的视角得出结论。意思主义以意思自治为由认定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具有优先性和决定性,但内心意思难以考证,以此为合同真意势必遮蔽了受领人的信赖利益,会有碍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表示主义以此批评了意思主义,并且主张以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为当事人真意的载体从而来置换表意人的内心意思。 表示主义标志着视角的转换,表示的受领人可以信赖表示的可资识别的内容。对受领人合理信赖的保护是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表示主义理论中的“规范意思”意味着以理性第三人标准来确定合同内容。表示主义之下,理性之人的理解成为决定合同内容的关键。这一标准是在表示主义之下为衡平表意人和受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