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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的新《婚姻法》首次将探望权制度写进了法律,弥补我国很久以来对探望权制度的空白,确定了探望权制度的重要性,保护了我国离婚家庭中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利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但是由于我国探望权制度被确立仅十余年,相比其他法律制度来说还很年轻,有很多特殊情况还未被立法者考虑到,所以法律的规定与现实中的很多情况难免会存在脱节现象。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的脱节,导致法律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探望权纠纷问题,我们需要对探望权制度进行不断完善。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探望权的理论概述。本节对论文中的探望权进行界定,对其概念、特点、性质、探望权制度的价值分析进行了简单的阐释。探望权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亲权所产生的权利,具有身份性和专属性,探望权的内容具有非财产性。探望权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父母双方都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非直接抚养方具有探望子女的义务,直接抚养方具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而未成年子女仅是权利主体。第二部分,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该节在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对探望权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简单分析了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探望权制度的设定脱离了立法宗旨、主体限定过窄、探望权中止事由不确定、混淆探望权中止与探望权限制、执行中缺乏跟踪救济的保证、欠缺有关探望权行使的法律保障。这些缺点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权利的行使,同时也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这一重要原则。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本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通过借鉴外国相关国家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并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糅合,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如适当扩大了探望权的主体,特别是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并简单阐述了有关建议的理论依据;赋予子女探望权等。另外还通过对外国制度的考察,明确了相关标准和因素,比如何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等,这都增强了我国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当中的操作性,更全面的保护了未成年子女和离婚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