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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整,商业银行频推理财产品。但根据最高院的报告显示,在理财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的诉讼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凸显了我国理财市场在野蛮生长之际所爆发出的问题。如何保护商业银行理财消费者的权益、稳定金融市场,对于促进我国理财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商业银行理财领域引入信义义务理论被认为是解决此问题的绝佳选择。通过案例导入和分析,总结出银行理财纠纷案例中涉及到的信义义务法律问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银行信义义务的本质、立法需求和制度确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银行信义义务的本质正是基于理财产品消费者与银行机构之间的地位不平等。除了不平等理论,支持在商业银行理财领域引入银行信义义务的学说还有财产理论、信赖理论等。从域外立法例中,也得以一览英美法对银行理财产品中银行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英国规制银行信义义务,采用的是传统形态和“专家”标准。较之于英国,美国在借鉴英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银行信义义务在理财业务中的规制进行了创新,采用“整体考核”标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对银行信义义务的规定集中在了几个方面:首先是对银行行为的原则性要求,其次是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适当性义务和谨慎投资等具体行为的要求。但其中还存在些许问题,例如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理财产品消费者倾斜保护理念的缺失等。回归到理财纠纷的解决、银行的责任承担,对银行信义义务的制度选择问题应从几方面入手:首先,银行信义义务法律化,其次,明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银行信义义务的重点内容,最后,完善惩戒机制,明确银行违信后果。在商业银行理财领域引入信义义务不仅是英美法系国家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手段,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世界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下,借鉴了相关理论以规范金融行业的发展。鉴于此,在保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理财市场健康发展的道路上,加大对银行信义义务的关注无疑是一个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