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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行为是指行为人暴力威胁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于袭警行为,我国《刑法》第277条的第1款和第5款都有明文规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为此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法条过于简单,法条中用词的相应内涵并没有具体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和学理界对其认定存在争议。而我国现今暴力袭警犯罪事件数量逐年递增,影响越发恶劣,危害也越发严重。袭警事件发生之后,针对袭警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这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戒以及国民的警示教育,更是我国刑法自身的应有之意。本文是对袭警行为的认定展开的,针对条文中词语内涵进行深入剖析,为我国袭警行为犯罪的界定提供助益。
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及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章:袭警犯罪现状
本章主要探讨我国现今袭警犯罪的现状,通过列举实案和数据展示袭警行为的特点、原因以及危害,并分析表明袭警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不足。民警因公牺牲和因公负伤的数据逐年增加,袭警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严重性也越演越烈。这些袭警事件手段多样化,暴力特征突出;行为人情绪难控,群体性特征明显;被害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警察。社会矛盾的转移、警察权威的弱化、犯罪分子的个体因素、相关法律的缺陷等都是导致袭警事件数据增多的原因。袭警行为导致国家法律权威、警察的基本人权、社会执法环境遭到破坏以及社会群众安全感缺失。与此同时,对袭警行为中暴力程度的判断基准,轻微伤的行为后果评价,依法要件认定标准,人民警察的范围界定都未有确切的规定和解释,学术界与司法实践操作对此存在条文理解的分歧,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二章:袭警行为客观层面的认定
首先,探讨暴力、威胁、袭击等动词词汇内涵。关于暴力的内涵,本文从暴力袭警行为的范围和程度切入,揭示暴力袭警行为的暴力含义和行为本质。暴力袭警中的暴力范围不仅包含直接暴力,还包含间接暴力,即对物的暴力(此物品需设限定条件),但是不包含无形暴力和本能性轻微暴力行为。针对袭警行为暴力程度的认定,应采用具体危险说,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内容判断袭警行为的危害性。因此妨害公务罪中袭警行为的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人民警察或者与人民警察的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物品采取物理性强制行为,致使人民警察无法正常依法执行职务,达到阻碍和妨害的程度。关于威胁的认定,威胁是直接施加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严重不利伤害等行为手段迫使人民警察达到内心强制的行为。威胁行为使得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内心产生了恐惧逃避等影响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心理。关于袭击的认定,袭击是具有侧重现场攻击性、现实紧迫性和强暴攻击性的行为,并非潜在或未来的以及非暴力的危害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是袭击行为的本质。
其次,探讨袭警行为的行为对象,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袭警行为的对象范围及其限制性条件进行分析认定。一是讨论袭警行为的行为对象,即人民警察。袭警行为的对象应仅限于警察法规定的四类人民警察以及在其带领监督下从事辅警类工作的辅助人员。二是论述人民警察执法的时间性。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适时性判断上,整体看待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特性,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时间应为前期准备,中期实施和后期结束,且其中包含待机阶段。三是阐述人民警察的依法性。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要求实质和形式并重。在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判断上,由法院审查执法者执行职务时形式是否合法,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瑕疵程度,以及判断人民警察执法行为实质是否合法,平衡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四是探讨人民警察执行的职务含义。人民警察执行的职务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和谐,依法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履行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职责的活动。警务具有打击犯罪性、管理社会性和服务性。对警务进行判断要依据其含义及特点,认定人民警察执行的活动是否归属警务,谨慎界定袭警行为,严格适用妨害公务罪。
第三章:袭警行为主观层面的认定
本部分主要从认识因素与犯罪动机两个方面展开阐述。对于袭警行为的认识因素,应当包括明知自身实施的袭警行为和所实施行为针对的特定对象。对于袭警行为人存在对象认识错误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关于袭警行为人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警务人员的警服或相关执法证件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袭警行为的犯罪动机,如逃避、抗拒、报复等心理,表露了袭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刑罚同样构成影响。对此,应将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相结合,考察行为人动机,判处适当的刑罚。
第四章:司法适用
本章节主要从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和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两部分展开论述。简要探讨因袭警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而可能产生的罪名之间的区别。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袭警行为与袭警类妨害公务罪不能混淆,刑法与治安管理之间要明确,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动则就启用刑法。与此同时需要注意,袭警类妨害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界分,要根据案情的证据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方面是否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并且注意区别袭警类妨害公务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相伴相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伤亡的严重性采用最适宜的罪名和刑罚,让行为人承受应有的刑罚惩处。而袭警类妨害公务罪与报复陷害罪和绑架罪有明显的差异,不可混为一谈。
第五章:针对我国袭警事件频发现状的应对建议
在文章的最后,针对我国袭警事件频发现状给出应对的一些个人建议。对袭警行为案件的遏制,主张通过对条文的界定提出法律适用建议,不能因为司法实践中的某些问题就轻易地呼吁和依赖立法,应当另寻他路,即通过对行为人的主客观层面进行系统全面地解释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同时在治理袭警现象上,重新定位警察职能、重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察执法行为、建立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惩罚效率,多种举措并行共同预防和打击袭警高发现象。
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及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章:袭警犯罪现状
本章主要探讨我国现今袭警犯罪的现状,通过列举实案和数据展示袭警行为的特点、原因以及危害,并分析表明袭警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不足。民警因公牺牲和因公负伤的数据逐年增加,袭警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严重性也越演越烈。这些袭警事件手段多样化,暴力特征突出;行为人情绪难控,群体性特征明显;被害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警察。社会矛盾的转移、警察权威的弱化、犯罪分子的个体因素、相关法律的缺陷等都是导致袭警事件数据增多的原因。袭警行为导致国家法律权威、警察的基本人权、社会执法环境遭到破坏以及社会群众安全感缺失。与此同时,对袭警行为中暴力程度的判断基准,轻微伤的行为后果评价,依法要件认定标准,人民警察的范围界定都未有确切的规定和解释,学术界与司法实践操作对此存在条文理解的分歧,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第二章:袭警行为客观层面的认定
首先,探讨暴力、威胁、袭击等动词词汇内涵。关于暴力的内涵,本文从暴力袭警行为的范围和程度切入,揭示暴力袭警行为的暴力含义和行为本质。暴力袭警中的暴力范围不仅包含直接暴力,还包含间接暴力,即对物的暴力(此物品需设限定条件),但是不包含无形暴力和本能性轻微暴力行为。针对袭警行为暴力程度的认定,应采用具体危险说,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内容判断袭警行为的危害性。因此妨害公务罪中袭警行为的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人民警察或者与人民警察的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物品采取物理性强制行为,致使人民警察无法正常依法执行职务,达到阻碍和妨害的程度。关于威胁的认定,威胁是直接施加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严重不利伤害等行为手段迫使人民警察达到内心强制的行为。威胁行为使得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内心产生了恐惧逃避等影响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心理。关于袭击的认定,袭击是具有侧重现场攻击性、现实紧迫性和强暴攻击性的行为,并非潜在或未来的以及非暴力的危害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是袭击行为的本质。
其次,探讨袭警行为的行为对象,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袭警行为的对象范围及其限制性条件进行分析认定。一是讨论袭警行为的行为对象,即人民警察。袭警行为的对象应仅限于警察法规定的四类人民警察以及在其带领监督下从事辅警类工作的辅助人员。二是论述人民警察执法的时间性。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适时性判断上,整体看待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特性,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时间应为前期准备,中期实施和后期结束,且其中包含待机阶段。三是阐述人民警察的依法性。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要求实质和形式并重。在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判断上,由法院审查执法者执行职务时形式是否合法,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瑕疵程度,以及判断人民警察执法行为实质是否合法,平衡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四是探讨人民警察执行的职务含义。人民警察执行的职务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和谐,依法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履行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职责的活动。警务具有打击犯罪性、管理社会性和服务性。对警务进行判断要依据其含义及特点,认定人民警察执行的活动是否归属警务,谨慎界定袭警行为,严格适用妨害公务罪。
第三章:袭警行为主观层面的认定
本部分主要从认识因素与犯罪动机两个方面展开阐述。对于袭警行为的认识因素,应当包括明知自身实施的袭警行为和所实施行为针对的特定对象。对于袭警行为人存在对象认识错误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关于袭警行为人的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警务人员的警服或相关执法证件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袭警行为的犯罪动机,如逃避、抗拒、报复等心理,表露了袭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刑罚同样构成影响。对此,应将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相结合,考察行为人动机,判处适当的刑罚。
第四章:司法适用
本章节主要从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和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两部分展开论述。简要探讨因袭警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而可能产生的罪名之间的区别。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袭警行为与袭警类妨害公务罪不能混淆,刑法与治安管理之间要明确,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动则就启用刑法。与此同时需要注意,袭警类妨害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界分,要根据案情的证据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客观方面是否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并且注意区别袭警类妨害公务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相伴相生,要根据案件的情况,伤亡的严重性采用最适宜的罪名和刑罚,让行为人承受应有的刑罚惩处。而袭警类妨害公务罪与报复陷害罪和绑架罪有明显的差异,不可混为一谈。
第五章:针对我国袭警事件频发现状的应对建议
在文章的最后,针对我国袭警事件频发现状给出应对的一些个人建议。对袭警行为案件的遏制,主张通过对条文的界定提出法律适用建议,不能因为司法实践中的某些问题就轻易地呼吁和依赖立法,应当另寻他路,即通过对行为人的主客观层面进行系统全面地解释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同时在治理袭警现象上,重新定位警察职能、重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察执法行为、建立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惩罚效率,多种举措并行共同预防和打击袭警高发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