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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地震灾害多发的国家,地震的发生对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同时也考验着我们应对灾害的能力。政府作为保障灾民权利的第一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投入到抗震救灾当中,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恢复秩序、重造公共空间。政府的最大优势即拥有建立在公共权力基础上的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与社会组织能力。然而,以行政指令为核心的政府救灾也有难以避免的弱点,如行动迟缓、无法满足个性化需求等。NGO参与救灾,由于行动迅速、社会参与广泛、专业化等优势,恰恰可以弥补政府的不足,与政府形成功能互补。所以学界一直提倡政府与NGO的合作,在此方面的研究也颇具规模,然而却忽视了NGO组织间的合作。NGO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游走于政策与法律的边缘, NGO在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取得的成绩已经不容小觑。但是其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尚且需要进一步提升自身能力,在抗震救灾中也多有不尽人意之处,如资源匮乏使其活动力不从心、无序参与引发的局面混乱、重复供给导致的资源浪费等等。因此,面对复杂凌乱的救灾环境和各种各样的灾民需求,急需建立NGO组织之间的合作,形成资源互惠与互补关系,通过NGO组织资源、社会资本、专业知识的积聚有效提升其行动能力,促进共同使命的达成。可喜的是,NGO组织间的大规模合作,从汶川地震的初步形成,到雅安地震,已经形式丰富、逐渐成熟、合作范围更加广泛,NGO组织间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真正形成合力,弥补了单独行动的不足。NGO组织间合作的发生以及维持,不仅仅是因为其意识到单独行动的不足,还有其他诸多要素的共同作用,包括:资源要素、信任要素、行政要素、专业要素、环境要素。本文分析了NGO组织间合作的五种类型,包括大型NGO主导型合作、联盟型合作、社会企业导向的合作、以专业为基础的合作和以志愿精神为基础的合作。在此基础上,总结汶川地震和雅安地震中NGO组织间合作的经验,并借鉴台湾的相关做法,进一步从构建NGO组织间合作的角色分工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共享机制、监督控制机制、合法性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合作组织的治理机制等方面进行构想,为加强抗震救灾中NGO组织间合作提出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