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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进路,是从新近开放的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出发,打通从民间到县衙的解释渠道,就民事纠纷在民间社会的产生与调解、上诉到衙门、直至县官的裁决这一全过程作精细的实证研究,进而检讨传统的观点,以期重新认识清代地方的法律与社会。论题是中外学者,包括历史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及其它相关学科研究者普遍关注的学术研究领域,前辈和时贤都作过许多有益的探索。前人的研究与本文相关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宗族组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地方司法程序、衙门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判案依据、民间俗规与国家律典的关系、传统司法制度与文化等方面。他们的研究对我们厘清传统社会民事纠纷的产生与解决的实际情况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但仍还有一些具体而重要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因此,本文的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绪论部分:在总览近三十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前提下,引出本文的研究进路,说明本文研究范围,界定概念,指出本文的学术努力,介绍使用的主要资料--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
第一章主要探讨民间社会的秩序规范与纠纷解决。在中国上千年的传统社会中,朝廷直接任命的官吏最低只到达县级。在幅员辽阔、自然和社会状况千差万别、信息传递不便的乡村社会,则有其相应的秩序规范与治理方式。国家对它的管理主要是从精神控制与实体组织两个方面加以规范。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清代南部地方,纠纷解决的主体具有无序性、广泛性的特点。一般而言,涉讼者在未经过宗族(家族)组织或社会基层组织的调解之前,不得事先诉讼于衙门,调解达不成一致时,才能上控到衙门。纠纷处理场所,一般是选择祠堂、寺庙、城镇、会馆、茶馆等公共领域。纠纷处理通常是责打、罚钱、治酒、禀官等形式。处理的依据多元化,举凡国家法规、衙门告示、家法族规、民间习俗等等都是他们处理纠纷的依据。宗族或保甲人员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不仅仅只表现在未诉讼到衙门之前,在纠纷诉讼到衙门之后直到县官作出裁决的这一段时间里,他们同样发挥着重要的调解作用。
第二章就诉讼成本、民间纠纷何以闹上衙门、诉讼策略与诉讼规模进行探讨。乡民到衙门的诉讼需要付出显性成本、隐性成本,但仍有不少的民事纠纷诉之衙门。究其原因,在成本方面是由于每起诉讼因不同的告状动机不一定都要坚持到堂审,也因此不一定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此外,还存在调解主体没有足够的权威性、旁人或健讼之徒的搬弄是非与唆讼、乡民“锥刀小利而兴讼”、搕诈钱财,以及因移民而引起的人地矛盾加大等多方面的原因。清代衙门对诉讼案件的受理,本质上是“重刑轻民”的,一般的民事诉讼通常得不到他们的重视,因此为了求得衙门的受理,涉讼者极为重视诉讼策略的运用,于是慌状、妄控、诬告、缠讼、假命案、以妇女老人出头告状等一系列诉讼策略随之产生。在档案中,我们之所以看到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多以“刑”的方式进入官方的视野,实在是双方博弈的结果,也是为官者所始料未及。现有的资料还不能准确分析诉讼规模,即一定时间内的诉讼案件量,史料中“健讼”一词可能有另外的涵义。
第三章主要是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与受理进行探讨。清代对纠纷案件的管辖基本上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在清代州县司法诉讼领域中,官方表达与实践存在着诸多背离。比如佐杂不仅可以受理民词,而且还能断案。对民事诉讼的处理,官方并没有严格遵守农忙止讼、定期放告、定期结案的规定。
第四章主要是深入到诉讼程序的内部,就程序中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实际中的效果,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档案资料,如状纸格式、批词、状式条例、戳记、差票、抱告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状纸字数的统计,发现字数总体上呈递减的趋势,反映了官员在诉讼量增大、诉讼内容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对提高读状速度、节省审案时间的期许。从状式中的批词来看,批词不是简单的批为“准”或是“不准”,而是有更丰富的内容。部分批词还有“断”案的性质。相对“准”的数量而言,“不准”的案件为数不多,这说明州县官对纠纷的处理不是以驳回为首选,而是进行积极处理。处于国家与社会交汇点上的官代书、差役、乡保等群体起到了连接州县官与乡里社会的“中介人”的作用。妇女在诉讼中并非不愿或很少参与诉讼,而是受这样或那样的驱使,频频告状,而且多参加堂审,抱告的实际功能也在降低。
第五章则立足于档案,就衙门审理民事诉讼的基本思路进行分析,由于民事纠纷的兴讼特点、县官的自我保护意识、民间自身的生活逻辑、法律并非衙门判案的唯一依据、县官的任职特点以及普通百姓经济上的贫困等原因,衙门一般会以“敷平作数”的思路处理民事纠纷。这种思路通常的做法是:凡民间调解系统或两造言明已经将纠纷调明,衙门便不再干预与追究;在诉讼过程中,只要申请销案,一般皆准;将一些诉讼判归家族或乡保调解:往往会忽略双造所述情节,也不一定核实案情;摆明事理,平衡双方利益,并不按律深究,试图达到两造都能接受的效果;对明显危及到社会秩序的“刁讼”、“缠讼”行为予以责处;尊重地方习俗等。
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进行总结。纵观清代地方民事纠纷从民间到官方、从产生到解决的全过程,其背后蕴含着重要而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与意涵。清代地方社会形成了以民间调解为主、官民互动的以和为贵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与妥协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开放的申诉渠道与息讼的不断努力并行不悖;官方制度的表达与地方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背离。清代地方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今天的民事纠纷调解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渠道中家族(宗族)权威在今天已经衰落、人际交往的扩大取代了传统社会“熟人社会”的狭小交往、价值观念多元化使传统纠纷解决的说理模式面临挑战等原因,我们在借鉴时须持审慎态度,不能盲目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