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分析——以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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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案例分析论文。随着网络电商平台购物的兴起,新的网络问题也随之产生,不少卖家通过网络刷单,制造虚假的商品销量数据、提高网店的信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和误导,严重破坏了网络和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迫切需要利用刑法进行规范。尤其是近年来专门组织刷单炒信的平台出现,大大提高了刷单炒信的“专业性”和刷单效率、刷单数量,使刷单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扩大。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并未针对刷单炒信行为规定具体罪名,实务界针对刷单炒信行为所做出的判决也饱受争议,由此导致组织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屡禁不止。组织刷单炒信入刑的第一案——“李某某非法经营案”正是司法实践首次利用刑法手段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规制,但该案备受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本案进行分析,探讨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同时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分析结论。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个部分,“案件基本情况”。通过介绍“李某某非法经营案”的基本案情,即李某某创建平台组织刷单炒信,吸纳商家注册成为平台的会员。会员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接受刷单炒信的任务,而李某某通过收取会员注册费、刷单任务抽成以及兜售任务点的方式进行牟利。本案分歧意见巨大,因此应当若干相关观点进行评述,以此引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李某某的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部分,“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分析李某某行为模式和行为本质,明确了李某某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侵害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的竞争对手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信赖和经济利益,对电子网络交易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负面影响,得出李某某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结论。同时,因为现行非刑法处置方法遏制组织刷单炒信的力度不足、用刑罚规制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论证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并初步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三个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研究结论”。通过分析得出李某某的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所侵害的客体也与非法经营罪有很大不同,进而得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结论,也进一步分析得出李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的结论。第四个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针对现阶段如何应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为解决刑法不能适应网络新时代这一尴尬局面提出的完善建议。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必要性以及刑法规制角度,并立足于本文第三部分相关争议观点,试图通过完善刷单炒信的相关前置法的方法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非刑法处罚方法以及现行刑法条文难以规制的组织刷单炒信行为,考虑在必要情况下新设一个罪名,并进一步提出了该罪名设立的初步设想,以期对组织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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