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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因有精神障碍缺乏判断能力而在法律行为意识决定上有困难的人补充判断能力的制度。20世纪后期,英、美、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相继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和高龄人口急剧增长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老年人的各种问题都在这一时间集中爆发,老年人合法权益被漠视甚至被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以及无人照料的孤寡老人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大规模的出现使老年人在20世纪后期成为发达国家社会关注的焦点。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等问题成为老龄化国家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然而要从法律的层面上依赖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已无法实现,老龄化社会程度越加深,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暴露出的弊端和缺陷越多,无法全面、有效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新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在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中,监护对象是精神障碍者,单从这一点来看,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就已经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社会中大量增加的精神正常,但因年老而无照顾自己的行动能力和欠缺身体能力(如身体残障)的老年人对法律的需求。还有,监护方式的单一、漠视被监护人尚存意志、没有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或监护监督人等等,这些缺陷和不足严重影响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纷纷进行了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以期通过这一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问题。
21世纪初,我国也进入老龄化社会,也存在着发达国家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在法律制度上我们面临着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理论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之下,设立完备的成年监护制度已势在必行。作者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设立和发展起到一点帮助。本文从监护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与缺陷以及设立成年监护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并介绍了两大法系几个主要发达国家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中值得借鉴的制度,提出来设立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措施。
然而要从法律的层面上依赖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已无法实现,老龄化社会程度越加深,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暴露出的弊端和缺陷越多,无法全面、有效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新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在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中,监护对象是精神障碍者,单从这一点来看,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就已经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社会中大量增加的精神正常,但因年老而无照顾自己的行动能力和欠缺身体能力(如身体残障)的老年人对法律的需求。还有,监护方式的单一、漠视被监护人尚存意志、没有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或监护监督人等等,这些缺陷和不足严重影响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纷纷进行了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以期通过这一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问题。
21世纪初,我国也进入老龄化社会,也存在着发达国家老龄化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在法律制度上我们面临着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理论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之下,设立完备的成年监护制度已势在必行。作者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设立和发展起到一点帮助。本文从监护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与缺陷以及设立成年监护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并介绍了两大法系几个主要发达国家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中值得借鉴的制度,提出来设立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