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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发源于大陆法系,现在已成为各国及国际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该合同会对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使得履行合同失去意义,导致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该原则从萌芽,兴起,衰落,再到复兴,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法领域的适用中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理论及相关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经历了学者们的激烈争论后,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对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本文将主要运用比较考察的方法,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在探求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其形成、回顾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分析情势变更原则所形成的一系列独特理论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以认清情势变更原则的特质,并对其具体适用问题作深入探究。最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试图在本文中构建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具体适用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中的一般规定相配套使用。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情势变更原则概述。首先对“情势变更”一词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进行探求,进而扩展至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界定。随后,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历程做出简单的梳理。最后,分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在大陆法系,笔者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阐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并对其在发展中所形成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制度进行评述。在英美法系,情势变更原则主要发展为合同落空制度,笔者在阐述合同落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基础的同时,也对该原则在英国法和美国法上存在的一些差别进行比较。第二部分,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法领域的发展。本部分主要从情势变更原则首次出现在国际公法领域,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有关不履约之免责事由谈起,再到综合了两大法系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制度而创设的“艰难情事条款”(Hardship Clause)。最后,笔者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未能出现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规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情势变更原则相关制度比较分析。在本部分,笔者主要以德国的交易基础障碍制度、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制度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中的艰难情事条款为基础,对情势变更的认定以及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效果做具体的比较,以明确情势变更原则在一些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差别所在。第四部分,中国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与完善建议。笔者先以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为线索,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前后为时间节点阐述。随后,再以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线索,附以相关案例进行阐述。在对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笔者遂展开了对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相关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国现阶段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认识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特点,划清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规则、重大误解及商业风险的区别,以求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方向不会出现偏离。在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标准方面,适用经济成本分析法以及把握住一般人的标准。在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效果方面,笔者在对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变更合同的范围和解除合同的效力也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在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程序方面,为该制度的适用设置了前置条件并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为适用该制度所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中的严格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