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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性是金融工具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指在不使资产所有者承担较大交易成本和价格折让的情况下,把一项资产迅速转换为现金的便利程度。流通性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一项资产在流通性方面受到限制,其价格就应当作出一定的折价。在我国,流通股可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而非流通股一般只能通过协议转让和不定期拍卖等方式在场外进行转让。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由于流通性的不同而导致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异,即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非流通股折价。 本文通过收集2001年到2003年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数据和2003年非流通股拍卖的数据,对我国的非流通股折价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2001年到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平均折价率为78.9%;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卖的平均折价率为76.57%。按年份、股权性质、地区、行业以及是否发生控制权转移等因素对样本进行分组研究,非流通股折价率有显著区别。此外,本文还按公司特征、股权结构和交易特征对非流通股折价率进行研究,以检验各变量对非流通股折价率是否有显著影响。同时,本文也发现在非流通股转让过程中存在“控制权溢价”,即发生控制权转移的非流通股平均折价率低于没有发生控制权转移的非流通股平均折价率。因此,如何限制大股东利用公司控制权获取私有收益,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