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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繁荣,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但是因缺陷产品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益突出。而国内有关立法并没有实质改善这种状况。本文从现实出发,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是生产者及其他产品提供者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依法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性、危险性、产品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以适当、充分的方式向公众公示有关产品缺陷的信息和处理方式,并对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部件或收回、销毁产品,以消除缺陷产品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全过程。
文章的第一部分阐述了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召回制度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的愈加重视理念之上的,其体现了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倾斜,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通过对近似概念的比较可以看出,产品召回有着自身特有的性质、特点,不是任何其他制度或规则可以取代的,其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产品召回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防患未然,减少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召回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比较的重要的分类是根据产品召回的启动原因,分为自主召回和指令召回。
文章第二部分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分析,指出该制度具有市场规制法的性质。通过对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比较,笔者认为,两者既是不可替代的,又是一个有机、和谐的整体。从功能上看,二者有着“未雨绸缪”和“矫枉过正”的区别。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手段和产品责任法的民法救济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共同规范产品安全问题。
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构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信用;及维护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经济全球化也要求我国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结合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立法得失,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划。笔者还特别提出了退市企业的缺陷产品召回问题,并谈了自己设想的对策。笔者认为,对此可以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将“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扩展适用于退市企业的缺陷产品召回领域,这样才能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文章最后还对我国新兴的产品召回保险做了大概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