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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分析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的政府边界和市场边界的基本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的交易属性,界定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交易费用的概念和构成,并分析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治理结构选择问题。然后结合国内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体系的演变历程,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的政府边界与市场边界进行分析。由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政府治理的方式,由政府投资建立公共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开始因服务缺乏针对性、效率低下等问题受到质疑,并逐步向多元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方向发展。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白上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泛实施开始,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并逐步发展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这一推广体系为促进各个时期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公共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益性推广职能与经营性推广职能不分,导致推广服务的公益性特征逐步淡化,营利性特征则日益明显。这种趋势不但不符合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公益性的基本要求,还使市场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因此,划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政府与市场两种不同治理模式各自的职能范围就显得相当必要。这对于实现政府提出的“分离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目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研究从交易费用理论出发,分析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交易特征和交易费用构成,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及部分有代表性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制度的变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了一个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框架。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交易属性及对推广服务交易特征和交易费用的影响。分析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本质属性,阐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交易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定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交易费用,分析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交易的治理结构特征,以及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2)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政府与市场供给边界研究框架的建立及边界的划分。沿着交易特征→交易费用→契约选择→边界确定的技术路线,构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政府与市场边界的研究框架,并运用该分析框架结合现实条件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进行划分。然后结合发达国家农业技术供给制度设计对研究框架进行验证。(3)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交易治理结构的动态变化及其影响因素。(4)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制度的评价。通过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制度变迁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结合政府与市场边界分析框架和部分案例,对现有的制度安排的得失做出评价,寻找制度改进的切入点。(5)基于政府与市场边界划分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制度政策建议。归纳研究结论,根据制度评价得到的结论,提出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制度改进的建议。本研究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1)由非政府推广机构承担农业技术产品的供给,政府推广机构专门负责农业技术服务的供给根据交易特性,农业技术产品可以较好地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政府可以退出该领域,专门负责农业技术服务的供给。另外,农业技术服务中那些交易持续时间短、收益外溢不明显的交易也可以交由市场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推广而农业技术服务由于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较低的交易频率,则主要应当由政府负责承担。因此在今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制度设计中,应全面剥离公共农技推广部门农业技术产品的供给职能,令其市场化发展。(2)提高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一方面要提高机构职能的专业化程度,剥离推广服务以外的其他职能,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能够全身心地投入推广工作。另一方面要提高推广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调整推广人员薪酬制度,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加强业务学习,不断丰富和更新专业知识,强化推广技能,探索新的推广方式,提高面向农户传播农业技术知识和信息的效率,以此来改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3)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围绕合作社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作用机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合作社参与农技推广,对合作社主导或参与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技术投资给予更多财政补贴或资金支持。鼓励合作社做大做强,在成员规模、资金规模、生产规模、技术实力等方面不断提升,强化其参与市场交易的能力。鼓励各方以合作社为载体,联合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4)加强法律建设第一,重新修改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职能,并对市场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进行规范;第二,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培育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应当是是农业先进科技的应用者、农业生产的投资者、农业经营的决策者、农业生产市场与自然风险的承担者。各级政府应把培养新型农民纳入工作日程,选择素质高、能力强的新型农民,采取有效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现有各类培训资源作用,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培养一批优秀的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在科学文化素养、劳动能力、创新意识方面都应当优于传统农民,这对促进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无疑具有重要作用。(6)加强科研教育机构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的作用科研教育机构作为农业技术知识的创新者和供给者,可以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和专业技能上的优势,向农户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和农业服务。这样既可以节约交易中的信息费用,也可以减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程中专用性资产的重复投资。另外,农业科研教育机构作为政府农业公共科研投资的主要完成者,应对其掌握的公共科研成果进行共享,以便农业企业降低技术信息的取得成本,从而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应用性成果的研发,通过专用型准租的形成和保护实现农业技术产品配套服务的免费供给。本研究应用交易费用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的政府与市场边界进行研究,创新之处体现为以下方面:第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本研究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农业技术推广这一非市场交易的公共服务领域,拓展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分析框架的应用范围,也为理解公共农业技术推广制度的建立和变迁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第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本研究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结合制度变迁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从制度环境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讨论,拓展了农业技术推广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第三是研究观点的创新。本研究重新界定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本质属性,并指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际上是农业技术产品交易和农业技术服务两者的结合,在此本质属性的基础上表现出公共物品属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制度变迁应该以降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交易费用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