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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因股票风险管理的需求而产生,在全世界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流品种。2010年4月8日,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启动,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于4月16日正式上市交易,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股指期货特殊的交易规则使其成为一把“双刃剑”,在给股票现货市场提供规避风险的方法的同时,也给股指期货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高风险性、高投机性。我国作为一个新兴期货市场国家,金融期货市场体制不健全、管理经验不足,期货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尚未完善,因此,为了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应该将防范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作为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管理法治刻不容缓。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论文的基础性概括,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股指期货的概念、特征,并阐明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风险投资、规避风险、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的功能;第二节介绍股指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风险的特征及分类,指出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具有客观性、放大性和可控性;第三节从股指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证券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法理学的角度论述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的必要性,继而阐述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法治确立了纲领性的指引。第二章先从宏观上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的概况,并总结出对我国的三点启示,即完备的立法体系、权责分明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和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对我国股指期货发展历程作了较详细的阐述;之后从我国现行的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则体系和监管模式两方面分析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管理法治的现状,为后文分析管理法治的缺陷和完善做好总括性的铺垫。笔者在分析我国股指期货管理法治的缺陷及完善时,从宏观立法体系、微观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三个方面分别阐述:从宏观立法体系看,我国股指期货当前立法体系混乱,基本法缺失,相关法律法规间存在立法冲突,股指期货相关规则的法律效力偏低,应当加快期货基本法的出台,明确相关规则的法律效力,健全立法体系;从微观法律制度看,市场准入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信息披露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存在不足,亟待改进;从监管模式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监管机构权责不明、监管手段行政化、交易所、期货协会自律监管不足,应当监管模式法治化,加大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运用,建立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的跨市场联动监管模式,加强股指期货市场的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