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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存有各种表述。但是,如果从逻辑概念的要求看,现有之概念表述仍显得不够完整精炼,未能准确地揭示和反映出刑事司法协助的本质。 笔者认为,应将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表述为:国家、享有独立司法权的地区及国际刑事司法实体之间,为协调和便利彼此进行特定的刑事诉讼,有效地实现刑事管辖权而作出的一切行为的总称。刑事司法协助具有以下属性:(1)公权性;(2)司法性;(3)对应性;(4)协调辅助性;(5)跨域性;(6)综合性。 跨域犯罪和国际犯罪是全球化时代各国或地区所共同面对的威胁和挑战。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正是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回应这种威胁和挑战的法律举措。 根椐不同的标准可对刑事司法协助进行多种理论分类,但以有无涉外国际因素为标准,将刑事司法协助区分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分类最为简明、科学、合理,并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指的是构成刑事司法协助的事项或行为。任何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协助目的的事项或行为均可以亦应该成为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理论界存在的将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作狭义、广义和最广义的区分人为地割裂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无助于人们认识和了解刑事司法协助,故应摒弃刑事司法协助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之理论划分。 各国或地区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2)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传递:(3)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审查;(4)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拒绝和执行;(5)通告拒绝理由和执行结果。 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指的是刑事司法协助被请求方根据哪一方的法律执行请求方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主要受着两个因素的制约:其一是主权因素;其二是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因素。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和深入,传统的主权至上观念开始受到冲击,过往以主权观念统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思维正在发生转变。这种转变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各国或地区开始接受在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时,可适用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方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适用请求方法律执行请求事项,将会成为与适用本方法律同样重要的事情,而不是作为例外来处理。在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允许及扩大适用请求方的法律应成为刑事司法协助法律适用的发展方向。 澳门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体系由《澳门基本法》、国际条约、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澳门的全国性法律及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所组成。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程序上,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采用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程序,澳门目前尚未制定内部法律及与我国其他法域间签署相关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故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仍较低。由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存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通常会考虑的主权因素,因此,在一般程序上应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简单。 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原则的研究,应当围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本质而展开。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本质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它是刑事司法协助,作为刑事司法协助,无论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均应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它是区际性的,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它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性质上有着明显区别,故其应有不同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澳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能否适用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必须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及其精神加以审查。体现国与国关系内容的原则,不能成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结合刑事司法协助共同的基本原则以及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点,就理论层面而言,应将以下原则确立为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1)维护“一国两制”原则;(2)区际协定优先原则;(3)平等协商原则;(4)有利于打击犯罪原则;(5)法治原则;(6)保护人权原则。 刑事管辖权是享有独立司法权的国家、地区和国际刑事司法实体,根据自身刑事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刑事管辖权和刑事诉讼管辖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内容不同;(2)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3)两者的功能不同;(4)两者的意义不同。刑事管辖权和刑法的适用效力本质上指的是同一事物。准确地讲,刑事管辖权问题就是刑法的空间适用效力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是由犯罪发生的空间所决定的。相对于特定司法管辖区而言,犯罪可区分为域内犯罪和域外犯罪。对于域内犯罪,各国或地区的刑法在适用效力上均采用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域外犯罪,各国或地区采用的刑法适用原则主要有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和代理管辖原则。《澳门刑法典》在刑法的空间适用效力方面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了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代理管辖原则,澳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还确立了协议管辖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澳门与其他法域间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情形区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以法域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澳门与其他法域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区分为:(1)澳门与我国其他法域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2)澳门与外国或地区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3)澳门与国际刑事司法实体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第二,以引致冲突的事实要素为标准,可以将澳门与其他法域间刑事管辖权冲突区分为:(1)因人的要素引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2)因事的要素引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澳门作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使其不仅相对于我国其他法域而言具有独立性,也使其相对外国或地区而言具有独立性。因此,刑事管辖权冲突主要表现为澳门与我国其他法域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和澳门与外国或地区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正确解决澳门与其他法域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应从确立解决澳门与其他法域间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入手。在确立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到有关原则是否符合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本质要求。就理论界提出的诸多基本原则看,最能体现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本质要求的基本原则应是协商原则。协商原则不仅适用于解决澳门与我国其他法域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同样适用解决澳门与外国或地区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制度是针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建立的。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区分为移交逃犯、刑事诉讼移管、执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监管附条件被判刑或附条件被释放人和其他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六个部分,并依此分类设立了相关具体制度。澳门目前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仍十分有限,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很多方面尚未形成制度。然而,无论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二者在内容上应是基本相同的。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所规定的内容,同样也应成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未来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制度与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所设立的具体制度在种类上应该也是基本相同的。 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澳门基本法》在整个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次,国内法和国际法相结合。第三,本地法律与全国性法律相结合。第四,区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最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初步构建起一个以《澳门基本法》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仍处于雏形阶段,其尚需大量的自身立法、双边国际条约和区际协定不断地充实。 检讨澳门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体系,其在立法层面仍存有许多不足亟待完善。就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言,无论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均应将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列为重要内容。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方面,澳门应将检察院确定为唯一的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并建立完善的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内部监督机制。 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我国内部不同法域间的刑事司法协助。相对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而言,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程序的设置应符合两个基本要求:(1)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程序应凸显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属性,尽量减少行政色彩;(2)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般程序应尽量简化,并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