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网络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其中就包括“王勇诉汪帆、周洁、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的裁判思路认为网络店铺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进而将网络店铺转让视为网络店铺经营者将其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一并转让。该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个人网络店铺的法律性质、个人网络店铺的权利归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有权禁止个人网络店铺的转让、个人网络店铺转让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与保护等。本文立足于个人网络店铺转让典型案例,在总结归纳各种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典型案例揭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予以回答。首先,对个人网络店铺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当前学界对个人网络店铺法律性质的判断存在民事权利主体说和民事权利客体说之争,民事权利客体说又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几个分支。“知识产权说”认为个人网络店铺的实质是一种智力成果;“债权说”认为个人网络店铺仅是网络店铺经营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物权说”则认为个人网络店铺具有物的属性,其本质上是虚拟物,仍然属于《物权法》中物的范畴。就实质而言,个人网络店铺是民事权利客体,它是一种财产,并且可以为金钱价值所衡量,凝结了网络店铺经营者劳动,集合了店铺影响力、客源、信用度等为一体的网络虚拟财产。个人网络店铺是网络店铺经营者长期经营的劳动结晶,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个人网络店铺应归属于网络店铺经营者所有。其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有权禁止个人网络店铺转让予以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服务协议限制或禁止个人网络店铺的转让,其主要理由是认为任意转让网络店铺会架空平台实名认证制度及信用等级制度,进而冲击市场秩序,影响到网络交易的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禁止转让的理由是一种不合理的假设和推论,难以成立,个人网络店铺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应对网络店铺经营者行使财产权利予以限制或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无权禁止个人网络店铺的转让,因为网络服务协议禁止网络店铺转让的条款不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利用利益平衡理念对如何处理个人网络店铺转让引发的争议予以分析。其一,可通过网络店铺转让信息公示制度、转让过户收费制度等平衡和兼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络店铺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协助网络店铺经营者办理转让过户,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让管理中对网络店铺实施处罚措施之前要充分赋予网络店铺经营者申诉的权利,确保处罚的公平公正。其二,个人网络店铺的转让还要实现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相互配合完成网络店铺的交付和过户;为保护受让人利益,转让人应当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为维护店铺声誉和消费者利益,受让人应当为转让人履行对消费者网购商品的退换货义务。其三,个人网络店铺转让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充分保障消费者对网络店铺经营真实状况的知情权;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履行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则其应当与网络店铺经营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