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2013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提出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并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作为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是官方文件首次对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改革的重大意义作出的直接阐述。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对之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司法责任制概念解读。首先,厘清司法责任制的基本核心概念、特征以及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当前司法改革中审判机关的权力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责任制中“司法权”的范围。其次,通过辨析司法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和司法问责间的差异,来说明司法责任制在当前司法改革中赋予的概念内涵。第二部分重点分析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阻力。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司法队伍内部问题。并对比过往司法改革中对责任追究的经验认识,对职业困境的描述,总结出司法职业保障和素质培养的重要性。第三部分阐述司法责任制的价值诉求和目标任务。首先,深入说明在司法改革的当下,完善司法责任制与推进司法改革是相辅相成的。司法公信力遭受重创,重塑司法权威,更好的保障人权是司法责任制在当今时代的价值诉求。其次,提出司法责任制的任务不局限于追究责任,而是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培养出更好的法官队伍。第四部分根据前三部分对司法责任制的内涵解读和阻力分析,提出司法责任制完善路径。总结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作为方向指导,从形而上的观念层面到实践中的制度层面,充分考虑司法权运行的规律,坚持权责统一和民主司法。优化审判运行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观念。此外,注重法官职业保障,不断优化司法人员结构,促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