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及其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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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1985年《继承法》制定之初,我国经济落后,社会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个人和家庭财产也不多,我国对遗嘱自由限制极少的弊端不容易显现。但是随着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数量显著增加,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我国现行继承法也日益显示出它的滞后性。“张学英诉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案”和“杭州百万遗产遗赠案”正是遗嘱自由与限制交锋的例证,它们用实践进一步证明了现行继承法的缺陷。是坚持遗嘱自由,还是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当两者出现冲突的时候,是在冲突中选择其一,还是探索一条平衡之路呢?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这些问题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比较学等角度作一研究,力求能对我国继承法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约三万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遗嘱自由概述”。从历史学、经济学、法哲学角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分析。本文认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因为它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是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结果。第二部分:“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法理分析”。该部分对我国的必留份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从法哲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进行了研究,指出遗嘱自由的限制首先源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其次,遗嘱自由的限制源于私有财产对家庭和社会所具有的功能。第三部分:“世界两大法系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之比较”。对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进行了介绍,并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必留份”制度和两大法系的“特留份”制度进行详细分析,指出“必留份”的不足之处,以期在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和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第四部分:“遗嘱自由与限制引发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式”。首先指出我国立法中遗嘱自由和限制的规定造成的权利冲突,明确要在冲突中寻找解决之路。一是司法途径,运用“法益衡量”和“善良风俗”原则解决冲突。二是立法途径,借鉴其它国家立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特留份制度。第五部分:“关于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指出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其次对特留份的权利主体、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算定、特留份的丧失、放弃与保护等制度进行了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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