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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以及网络的便利化,赌博这一传统犯罪在新时代出现了新的发展。利用现代网络通讯技术和移动支付手段,出现了形式繁多的网络赌博,从最开始的赌博网站到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赌博犯罪,赌博和赌场可谓屡禁不止,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安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为司法实践中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提供指导。然而该司法解释距今已有10年,其出台时网络赌博主要还是以赌博网站的形式,而如今手机软件,社交媒体等都可被利用于网络赌博,网络赌场的形式不断变化。对于各种新形式的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但是网络开设赌场和现实中开设赌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网络开设赌场并没有超出开设赌场罪的范畴。况且国家也出台了针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解释。所以我们在实务中遇到问题,不应该怪罪立法不足,想着要修改法律或出台新法,而是应该运用好法学理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解释和适用法律来指导司法实践。基于这一写作出发点,笔者试图对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水平有限,如果能够为司法实践领域适用相关刑法条文时提供一点点作用已经十分满足。本文的写作主要围绕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共同犯罪问题展开,文章整体被分为三大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网络赌场的概述,在分析学术观点和司法现状后,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支配下,利用互联网在网络空间中设置赌局接受投注或者从他人赌局中抽头的行为。并以此分析了几种常见的网络开设赌场情形,探讨他们是否成立开设赌场罪。同时在微信抢红包形式的网络赌博中区分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在明确了如何正确认定犯罪后,才能准确的开展量刑。文章的第二章主要围绕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要件“情节严重”展开分析,对“赌资数额”和“参赌人数”的计算问题,以及司法解释中提出的“累计计算”具体适用问题展开分析,提出观点。文章第三章,分析了网络赌场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对“赌场中的劳务雇佣人员”“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为赌场进行广告宣传的人员”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四类人员是否成立共犯展开研究。提出在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行为以及主观心理,文章通过对这三部分问题的研究,形成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整体认识,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