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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主题是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中的核心是公民,因为公民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公民的特征和结合的方式决定了他的人民主权的性质。而对公民的认识又要追溯到对人的认识,而研究人的方法亦即观察、分析和在此基础上对人的本性的假设。卢梭对人的理解主要体现在他的早期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在这部著作中,卢梭通过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区分来探讨人的本性,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本性是善的,在自爱心和怜悯心的驱使下,人过着无忧无虑的自然生活,而且他们还有用自然的德行,这一品质是人的美德的来源,人在自然状态下是一个整全的个体。但是,由于人的可完善化能力,人的欲望在理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提升,这种欲望最终导致了人的虚荣和贪婪。而欲望与理智相互推进和发展的过程又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人对虚荣和贪婪的迷恋和追逐越发强烈,于是人变得自私自利,人们对财富和权势的竞相追求不择手段,最终,社会出现了强弱贫富之分。专制的制度就是建立在其基础上的,这样的制度维持下的社会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卢梭严厉地批判了这种不平等,他认识到人是善良的,他之所以为恶,是由于社会制度造成的。以卢梭的这一思想为基础,他要做的是设计一套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以政治上人人平等原则代替了人在才智和能力上的不平等,通过保护其中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实现每个人的幸福。这套政治制度通过参与结合的每个人的契约而形成,通过这一契约,每个人享有了公民的身份。卢梭的公民理论继承了他对人的本性的认识,卢梭认为,公民应当是平等、自由而有德行的,他们属于同一个民族,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彼此之间相互了解,和睦共处。这样的公民通过社会契约而结合成一个共同体,即国家,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幸福,国家形成之后,全体参与结合的公民的共同意志就转化为了公意,公意通过制定国家法律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宣告,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追求自由的权利,享有在自己的风俗习惯下生活的权利以及保障财产安全的权利等。同时,公意也将公民对国家和其他公民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国家的政府的职能是执行国家的法律,将法律转化为现实。当政府行为严重背离了它的职能时,它便失去了其应有本来的性质,这时候人民以集会的方式重新宣布主权者的意志,以宣布政府活动的失效。公民的这种立法行为和对政府执法行为的实质性监督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主权的本质在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且由权力而产生的最终利益也理所应当地归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实质上就是确立公民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总之,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公民和国家在一种良性的互动中,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存在。公民是国家的个体,国家是公民的全体,公民在国家中找到了自己的传统和道德上的依归,国家则保障了公民的自由,作为一个政治和道德共同体,引导和塑造了它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