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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基于矫正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的考量,而赋予投保人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情形之下并无任何异议;但在利他保险合同之中,投保人基于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法定债务关系以及清偿债务、取得债权之关系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实质保障的对象,被保险人对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亦应值得法律予以保护。然,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之行使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方面尚未形成一套效用最大的制度体系,其在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行使规则及其法律后果方面存有规则不明晰、后果不明确的缺陷,并由此损害到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有鉴于此,本文从利他保险合同之结构入手,针对现有保险立法及司法中有关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行使规则及其法律后果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合同法及保险法基础理论,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体系进行了检视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平衡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之行使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之冲突提供了几点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解除权的立法配置以及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相关属性。首先,通过对利他保险合同概念的界定和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强调利他保险合同存有的特殊之处;其次,检视相关国家利他保险合同解除权之立法规定,其均将解除权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予以配置,并确立了倾向于“投保人”的配置原则;最后,对我国《保险法》有关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之相关概念、性质以及特征加以介绍。第二章对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之行使进行了剖析。本章先是阐述了立法赋予投保人以任意解除权的理论基础,紧接着对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之行使规则加以检视,其后又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行使之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本文对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之行使具有的不正当性进行了阐述。第三章是对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之行使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平衡。本章针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行使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冲突问题,通过对被保险人在利他保险合同中地位的研究,并结合了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立法经验,提出赋予被保险人以知情权、合同效力维持权、同意撤销权,并分别对其法律基础和实现方式进行了探讨,以期实现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平衡。第四章总结提出了完善我国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的几点建议。本章梳理并总结了我国关于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行使规则及其法律后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