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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当下农村依然存在着的大量法律失灵现象,让我们不得不对以往的农村法治建设道路进行反思。通过认真的思考我们会发现以往的农村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国家推进型道路,这条道路对我国法治建设初期,特别是对缺乏法治土壤的广大农村是非常重要的,它为农村迅速建构法律秩序,培养法律人才,树立法律权威等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这条国家推进型道路始终把农民看作是农村法治的对象或客体,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农民作为农村法治建设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文正是把农民看作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从主体观念,主体需求,主体参与等方面考察农民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希望找到一条与国家推进型道路相结合的农村法治建设新思路。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现实入手考察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失灵现象,分析了学界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成果,并指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所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从面临的困境出发,开始对以往农村法治建设之路进行反思,在肯定国家推进型法治道路在迅速建构农村法律秩序、树立法律权威、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健全司法体系、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重点分析了这条道路所具有的弊端。指出国家推进型法治道路过度地依赖国家强力推进,强调国家对法律制度的人为设计与操作,而把农民看作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客体,忽视了农民自身所具有的能动性,使农村立法不能很好的反映农村社会的变迁和农民的内在需求,法律实施受到阻梗,从而导致了法律失灵现象的广泛存在。第三部分从主体观念,主体需求,主体参与等方面考察农民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自觉性,其中主体需求包括经济需求、民主政治需求、公平正义需求、情感维系需求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主体参与涉及到市场经济建设参与、立法参与、民主建设参与、执法司法监督参与等四个方面。同时指出实现农民主体自觉的现实困境,包括农业自身的局限性无法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乡土社会的传统观念影响较深,农民现代法治理念的树立尚待时日;农民在农村立法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参与和司法监督参与等方面缺少观念的支撑和制度的保障。第四部分探讨如何实现农民主体自觉。该部分在肯定国家在实现农民主体自觉作用的同时,着重探讨了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工群体对实现农民主体自觉的作用。之所以选择这两者作为探讨的对象,是因为这两者在实现农民主体自觉的路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具有典型性,一个是“内生型”,一个是“外发型”,即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自己在创造性实践活动中实现主体自觉,而农民工群体主要是受城市环境的影响,引发内在的需求并积极主张自身权利,从而实现主体自觉。在论述村民自治组织对实现农民主体自觉的作用时,强调了村民自治组织在培养农民自由、平等、民主、权利意识观念方面的作用,并指出村民自治组织有利于扩大村民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制度化参与。在论述农民工群体对实现农民主体自觉的作用时,一改以往学者把农民工看作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观点,着力分析其作为农村的精英阶层、强势群体,是城乡物质与精神元素流动的中介者,对农民群体所具有强大的宣示与带动作用,包括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二元体制的瓦解、带动农民现代法治理念的树立、促进国家法权威的树立、推动农村的法治实践等方面。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工群体实现农民主体自觉作用的探讨,用意不是将实现农民主体自觉的希望完全寄托于两者之上,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探讨,让我们对实现农民主体自觉有所启迪,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尊重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第五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即农民主体自觉与国家推进两条道路的结合。该部分从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创造性,将国家制度创新与农民的创造性实践活动相结合;鼓励制度创新,疏通和健全农民参与农村法治建设的路径;改革和完善县、乡两级选举制度;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重视发挥农民工群体的宣示和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尝试性设计。并指出在两条道路结合的过程中,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家推进仍需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这种主导地位应当让位于农民主体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