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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前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以刑法学和公司法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在对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进行较为系统的阐述后,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刑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犯罪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系统地反思,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以公司、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况为主要内容,运用公司法学的基本原理,阐述我国目前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出公司资本制度在刑法保护上的核心理念应围绕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展开。同时指出,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是保护公司自身财产利益、债权人利益及市场经济中交易安全的基础。
第二章从侵害公司资本制度违法行为入手,在资本变动过程中分析侵害公司资本制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从而提出公司资本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同时结合我国有关公司资本犯罪的立法沿革,对比日本新《公司法典》颁布后的相关规定,为后续论述如何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铺垫。此外,本章还强调了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的意义,同时从公司资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可罚性分析刑法打击公司资本犯罪行为的必要性。由于刑法对纳入其调整范围的行为都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及原则,本章也对公司资本犯罪的刑法保护原则进行了阐述。突出强调刑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协调关系,认为刑法在公司资本犯罪各罪的适用前提上应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四章为本文的核心。主要论述了,我国目前有关公司资本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宏观立法模式问题,以及微观具体各罪问题,如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对象、追诉标准等。在改进意见和建议中,笔者强调在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上应引入独立性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弥补刑法典中有关公司资本犯罪罪状表述简单、缺乏专业性的弱点。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进行合并,重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同时建议,将欺诈增资、违规减资的行为纳入刑法保护公司资本制度的范围。此外,对于因关联交易行为引起的控股股东恶意占用从属公司资金的行为,本文也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该种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抽逃资本的行为,应将其纳入修订后的抽逃出资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