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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诉讼事实形成的角度切入,对刑事证人作证形成制约的制度因素进行考察,进而解释特定语境下证人出庭与否的必然性。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审之间的关系、法官的裁判责任以及法官介入控辩双方的博弈三个方面,其中每一个方面都可以单独作为考察刑事证人作证的视角,但其作用效果为客观真实原则整合到一起,形成强大的排斥证人出庭的潜在力量。
本文的结构如下:
导论部分点明主题,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刑事证人作证的问题”。首先介绍刑事证人作证问题的背景,接着评述已有研究在对象和路径上的错误,最后提出以我国特定的裁判事实形成方式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为切入点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为“控方主导的证人作证”。我国由控方主导证人证言的提交而法官予以配合,通过庭前沟通消除控审之间的认识分歧,事实争议无需留待庭审解决,使得证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作证而非出庭上。
第三章为“法官的裁判责任与庭外取证”。法官负有裁判事实可靠性的保证责任,其事实获取必然突破庭审,向前后各个方向伸展,使得证人出庭作证并不具有特别的重要性。由此造成对控辩双方的排斥,则需以“裁判者之后还有裁判者”的复核式制度结构赋予正当性,证言书面化才能满足这种技术要求。
第四章为“裁判事实的相对性对证人作证的影响”。法官为了保持诉讼局面的平衡而介入事实获取,替代性取证使控辩双方对抗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庭外,缓和裁判事实相对性的博弈导致刑事简易审理程序的广泛应用,大量案件在庭前即做出实质性处理不但排除了证人出庭的必要性,甚至排除了证人作证的必要性。
结论为“制度的韧性与变革的契机”。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因多种缓冲机制而具有保持自身性质的韧性,普遍不出庭作证的情形还会延续,但其正当性已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多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孕育了诸多变革的契机,使得刑事证人作证问题可以逐步改进,从而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