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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自由的王国,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民法保护的不仅是个人的自由,更是人人自由的并存,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和谐与平衡。正如卢梭所言:人生而平等,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种枷锁就是民法强制性规范,正是因为它的存在民法体系才得以良好运转。可以说没有不断完善的民法强制性规范,民法就不能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整个民法体系就会陷入混乱。对民法强制性规范进行理论研究和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对其探索和完善不仅对该规范自身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整个民法,甚至经济社会都有重大影响。但我国民法学者对强制性规范的研究基本上处在摸索阶段,尤其是对什么是民法强制性规范?其在民法学体系中的定位如何?民法中设置它的法理基础何在?这些强制性规范是如何在民法体系内外分布的?它都有哪些类型?如何能准确地识别这些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民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与其它规范相比有何不同?等问题没有作出合理和准确的回答。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研究,以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为中心,通过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定位、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民法体系内外的设置和适用等问题的研究,认为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本文将从五个部分分别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认为传统观点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定位不准确,应该把强制性规范定位在与任意性规范、授权一方当事人规范、授权特定第三人规范和半强制性规范之间,从而筛选掉“伪强制性规范”,排除其滥用的可能,同时也为识别确定目标,做好准备。第二部分:民法设置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应该是强制性规范目的的法理依据,是该规范进行价值选择的理论本源。本部分从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约束私法自治的价值考量、市场分析、政策选择等几方面初步探讨该规范目的后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三部分: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设置问题是对其进行识别的基础性问题。设置不好,识别就会陷入混乱。本文认为,民法强制性规范不仅分布在民法典内部,而且在公法和民事特别法中也大量存在。这种设置体现了强制性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价值。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正确识别民法强制性规范。应首先对其进行合理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识别。在整个识别过程中不能忽略对其规范目的的探明,以发现强制性规范所要保护的利益及价值,从而判断其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程度。第五部分:识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司法适用,而司法适用中仍离不开识别的一些具体方法,如法律解释,价值选择等。本部分主要研究民法强制性规范适用中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将识别与法律适用紧密相连,完成识别的整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