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投资自由化是近年来驱动跨国资本活跃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投资争端也随这一趋势而愈演愈烈。国际投资仲裁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和高效性等特征,是司法外解决投资争端最为制度化的形式。然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不足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来:矛盾裁决、轻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一裁终局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等等,这些问题使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于是,国际社会正积极探索应对方式,其中呼声最高的就是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一些双边投资协定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此进行了探索,特别是ICSID2004年发布的改革咨询稿中把上诉机制的设立作为讨论的重中之重。上诉机制的构建能否以及如何解决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如何解决法律和技术障碍,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探讨。本文共有三大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包含四章:第一章从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基本概念出发,结合近年的典型案例,揭示了其合法性危机的表现和原因,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建立的必要性;第二章从国际社会对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探索来考察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第三章重新审视了在投资仲裁领域是否需要坚持仲裁制度“一裁终局性”,进而考察了主要国际纠纷解决机构构建上诉机制的做法和经验;第四章分析了ICSID构建上诉机制的具体设想以及学术观点上的设立方案,进而提出本文对设立上诉机制路径的观点:优先在ICSID体制框架内中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为双边投资协定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设定上诉机制范本,进而推广到全部投资争端仲裁领域。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将来可能以两种形式影响中国。本文在最后部分尝试对此提出应对策略:面对单一机制形式——在ICSID框架内构建,中国应有步骤、有区别地与目标国家采取‘彼此接受’的方式缔结投资仲裁上诉机制适用之协定;面对多边形式——在BIT或FTA中构建,中国应当考虑加入一些类似“安全阀”的安全保障条款或一些例外情况规则,以防范其可能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