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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其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检材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进行检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虽然属于八大法定证据之一,但是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没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庭查证的过程就是质证主体对证据进行充分、全面质证的过程。质证过程就是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进行审查的过程。最终由法官根据法庭质证内容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同样需要如此。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其质证方面规定的还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质证主体以及法官又缺乏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现代社会,人们追求专业化,他们从心底里相信由专业人做出的专业意见。所以在诉讼的各个环节普遍存在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过于信任现象,最终使得司法会计鉴定质证流于形式。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研究,提高司法者对法庭质证环节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质证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全面、充分的质证,可以让质证发挥其审查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作用。便于审判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或采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五个部分。接下来,笔者将分别简要陈述本文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其法庭质证的概述。第一小节主要阐述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概念、性质以及分类。第二小节主要阐述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概念、质证原则以及质证意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司法会计鉴定人依据财务会计资料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其作为诉讼证据应具有证据的“三性”,作为一门专业技术意见应该兼具科学性、唯一性与局限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按其确定程度不同,可分为限定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确定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就是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要遵循直接言词原则与交叉询问原则。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法庭质证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第二,有利于保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认定。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国内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小模块。分别通过对其各自的发展史、理论与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总的来说,我国的发展速度快,但是目前还是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与方法。国外这方面已经发展了很长的时间,所以其各方面已经差不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其本身作为证据极其容易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存在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经常面临着鉴定主体不具备鉴定资格、检材收集困难、不全面或错误的情形,还有鉴定人专业素养不高导致的鉴定意见质量不高的问题。对于质证过程中的问题,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程序中,鉴定人不出庭参加质证现象普遍、鉴定意见质证环节交叉询问流于形式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域外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进行考察与借鉴。主要通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种不同诉讼模式的优点与缺点,结合我国的诉讼模式与基本国情,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内容与制度。第五部分,分别从司法者与立法者的角度,对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容与制度方面进行思考与建议。建议质证主体以及法官在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要从内容上审查其证明能力、证明力。具体为从形式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财务会计资料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审查司法会计鉴定内容是否超出鉴定范围。实质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备,依据的标准与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依据的底稿数据与财务会计资料是否一致,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同案中的其它判案证据是否存在相互印证或相左的情形。最后从制度方面提出了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制度规范。如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规范与标准、庭前审查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资格并记录在卷、完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庭审交叉询问规则、完善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增加对鉴定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制度、建立鉴定人制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法庭质证书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