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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者利益方面的作用便日益突出,该制度在美国的成功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多次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和危机中存款保险制度所展现出的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使得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中国的市场化金融改革正逐步深入并且金融环境也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日趋开放,这些都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构成潜在威胁。但是我国似乎一直都没有真正正视过银行倒闭这个问题,因为我国政府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银行倒闭的。如果银行出现破产危机,国家都会采取行政手段自行利用财政拨款或是命令其他银行对问题银行进行救助。这种处置问题银行的方式不但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而且极不利于节约处置成本,不利于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有鉴于此,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闯进了我国政府的视野,并逐步被推上了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历史舞台。美国、日本等国都是较早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他们关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可以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他们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应对多次金融危机所展现出来的作用也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增强了信心。但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可能会带来一些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负面效应。因此,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要谨慎并尽可能完善。这就需要对存款保险进行专门立法,并协调好《存款保险法》与商业银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投保银行的范围、投保银行的参保方式、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动作、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标的和保险限额等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并完善与存款保险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