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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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智能化时代,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已然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当中,而且毋庸置疑,这种改变仍在继续。人工智能技术的提升得益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侵权严重,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难题。现阶段的人工智能侵害个人信息问题已是全世界的热点研究领域,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国家和地区在信息保护方面的研究更为成熟,与此相比,我国的法律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研究我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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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智能化时代,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已然渗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当中,而且毋庸置疑,这种改变仍在继续。人工智能技术的提升得益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侵权严重,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难题。现阶段的人工智能侵害个人信息问题已是全世界的热点研究领域,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国家和地区在信息保护方面的研究更为成熟,与此相比,我国的法律还存在一定差距。为此,研究我国时代背景下的人工智能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问题,已成为我国目前不可回避的一项任务。立足于当前的侵权法框架,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对现有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的梳理分析,总结出人工智能侵害个人信息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主体认定存在争议;第二是归责原则适用暂且没有立法上的单独规定,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存在不妥之处;第三是四个构成要件没有根据人工智能侵权路径特殊之处予以细化;第四是免责事由以及责任承担规则没有具体化与可实践性。总而言之人工智能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法法律框架不够清晰,需要加以细化。第二部分在否定人工智能可以赋予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落实了实际侵权主体的责任义务范围。人工智能在现阶段能否作为责任主体,而且在否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责任转移到何者身上,都是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在借鉴“谁受益,谁补偿”归责原理之上,笔者提议将人工智能侵害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分配到实际受益主体身上,即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为归责原则的确定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根据对主体的划分,提出了二元归责原则以应对当前归责原则单一的问题,并逐一分析了四个构成要件的时代特殊性。二元归责原则的提出根据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承担能力来划分。研发者与生产者因为在人工智能掌控上更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与使用者由于专业水平限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样,归责原则的设定更倾向维护受害者的信息权益。此外,结合人工智能侵害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对每个构成要件进行细化分析,对责任归属的确定与落实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信息侵权特点分析相应的免责事由,在责任承担上梳理出现行法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四种形式,厘清了责任承担的范围与不足之处,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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