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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是指欠缺婚姻登记的实体法要件或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的婚姻登记行为。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将结婚登记时欠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婚姻(结婚登记实体瑕疵)视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婚姻关系自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之日起,自始无效。而对于其他的婚姻登记瑕疵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婚姻登记瑕疵的性质及婚姻登记瑕疵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和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处理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具体方案及立法建议。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婚姻登记瑕疵概述。从婚姻登记行为的概念、性质和婚姻登记瑕疵的性质、内涵及分类等进行理论分析,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婚姻登记瑕疵在性质上属于瑕疵行政行为,其内涵包括违法婚姻登记和不当婚姻登记,指出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可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第二部分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及处理。主要是讨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处理及效力问题,为全文的核心部分,也是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首先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处理结婚登记实体瑕疵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并指出其不足之处。接着结合案例对结婚登记中常见的程序瑕疵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借助瑕疵行政行为理论及处理制度,提出程序瑕疵应作行政案件处理,并区分情形确定其效力。总的来说,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存在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既不能无视程序正当而一律承认其效力,也不能不顾当事人实体权益而以程序违法一概否认其效力,应该慎重处理,尽量维持其效力。第三部分为离婚登记中的瑕疵及处理。主要通过对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虚假离婚登记、行为能力欠缺的离婚登记进行分析,提出对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离婚登记应当衡量各方利益作出处理:对虚假离婚登记的离婚意思应采用形式意思说,承认离婚登记的效力;对于行为能力欠缺的离婚登记,则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能而致使离婚登记无效。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婚姻登记瑕疵处理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从行政法上完善瑕疵行政行为理论,建立瑕疵行政行为处理制度,对婚姻登记存在明显轻微瑕疵的予以补正、一般瑕疵的予以撤销、明显而重大瑕疵的宣告无效。并对造成婚姻登记违法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二是从婚姻法上完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增加程序违法的法定事由,并在法律后果上规定推定配偶制度以保护善意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中关于离婚意思瑕疵的有关规定;建立无效协议离婚、可撤销协议离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