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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都属于法律不介入的私人领地,现代社会才进入公共领域。泰国一夫多妻制的传统存续许久,男性的地位高于女性,丈夫地位高于妻子。在泰国古代法典《三印法典》中就规定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孩子是父母的财产。到了现代社会,泰国法律才规定男性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家庭暴力在泰国被认为是家庭内务,外人不便插手,受害者对此也讳莫如深。泰国是佛教国家,佛教的教义是忍受,故此普遍的佛教信仰并没有改变性别不平等的现象,反而增加了公众对家庭暴力的容忍程度。近年来,家庭暴力在泰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各类案件也不断出现在新闻媒体上。因家庭暴力极大的危害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世界各国的主流趋势,公力救济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泰国在2007年也出台了《2007年反家庭暴力法》,该部法律是泰国第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对于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权益,尤其是妇女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在该部法律中规定了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警察局、检察院、法院各职能部门救济家暴受害者的权力和义务。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是执行该部法律的重要部门,部长对该法执行进行监督,该部门每年应当制作年度报告,包含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救济命令的数量、和解协议数量等。警察局是重要的公权力干预主体之一,该法规定警察在询问受害人时应对其身体和心理状况进行检查。泰国最高检设立了检察官保护儿童权利及家庭学院中心,旨在保护儿童权利、促进法律完善。反家暴法规定,触犯该部法律的,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依据加害人或受害人的行为,变更、撤销救济命令。违反或拒不执行法庭命令的,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文第一部分分析泰国家庭暴力类型及成因,依据受害对象进行分类,分为对配偶的家暴、对子女的家暴和其他家暴。家暴成因包括传统价值观因素、家庭和社会环境因素、经济因素、施暴者病态因素和外部刺激。第二部分是对泰国家庭暴力受害人公力救济的概述,首先阐述公力救济对于防治泰国家庭暴力的必要性,之后从泰国现行有效的泰国刑法典、儿童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分析公力救济的内容。第三部分是对泰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公力救济措施的具体分析,分为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公力救济。最后一部分试图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泰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公力救济的不同,同时分析对完善我国相应制度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