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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第29条新规定的内容,该制度扩大了监护事务的体系范畴。由于我国立法首次规定遗嘱监护制度,对其适用情形及优势等规定得很笼统,为了后续司法解释的优化及司法适用的准确,需要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深层的研究。首先,学理上要阐释清楚遗嘱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性质,确定其属于意定监护的范围,并明确遗嘱监护的成立条件,即遗嘱人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指定监护人同意指定、被指定监护人具备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无不利的情形。其次,通过习惯法中遗嘱监护制度的雏形和成文法中的遗嘱监护制度的演变历程,窥探遗嘱监护制度的发展脉络。其三,分析我国遗嘱监护制度的现状并归纳尚存的缺陷,即其存在适用原则未确定、被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未明确等缺陷。最后,对标域外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先进制度,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遗嘱监护制度立法规定的建议,即在立法规定方面从遗嘱监护的适用原则、被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遗嘱监护制度的监管机制给出合理化建议,在遗嘱监护适用原则上通过对遗嘱监护优先适用原则、对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被指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意愿原则进行详细说明,指出该原则的现实意义和制度优势。在对被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中,以被指定监护人的义务具体化、被指定监护人的报酬权、被指定监护人特殊情形下的自主选择权、被指定监护人的容错权进行细致阐述。在建立遗嘱监护监管机制方面,通过设立遗嘱监护监督人监督被指定监护人的监护实效,制定遗嘱监护与公职监护的的衔接机制来实现对该制度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