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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认定,相关的研究及其成果已经十分丰富,但多为单纯介绍国外的研究,或只是泛泛而谈,或只针对其中的某一部分聊做分析。有鉴于此,笔者尝试着对此做番系统的分析,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认定的概说。首先对医疗注意义务的一般理论作了简要论述。先写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定义,其次介绍了英美与日本所主张的该义务的内容及其注意程度,归纳了其间的同异,并与我国的相关研究作了比较。其次分析了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损害责任之间的关系。首先指出医疗致人损害,如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构件之一。其次论述了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即为有过失,且由于医疗损害责任是过失责任,于是,当且仅当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致人损害时,医疗机构将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最后是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认定的基本认识。首先指出,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认定,是指在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由法院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对该医疗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进而判定该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程序。其次指出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认定程序的弊端;且由于只有正确的认定才能够做到事实清楚从而正确地执法,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这一认定程序重新审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的关于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认定做法以及理论研究,并进行了比较与评析。英国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认定主要采取“波莱姆规则”,并围绕其形成了大量的案例及理论。美国因与英国同脉相传,二者的做法大同小异,只是表述略有差异。日本则围绕了“医疗水准”的原则发出了系统的理论,并在此原则的指引下解决了大量的实务案例。笔者认为各国的做法都是具体环境所生成的,且己发展得相当成熟。具体来说,早期的医疗水准说相当于英美法中的“习惯做法”,前者经受了“相对化”以及“质疑”的考验,后者则先是内部的“可接受做法”的改良、后被“谨慎患者标准”突破;换句话说,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标准方面,已经形成了多元化,职业标准再也不是唯一的标准了。在做此判断时,须考虑非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因素。在我国“黑医院”横行的目前,或许更能引起共鸣。第三部分讲述了我国关于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认定的理论与实践。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学界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认定的相关学术观点的列举,计有法律常规说、医疗水准说、区分标准以及谨慎患者标准,并进行了评析。其次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注意义务认定的司法实践,计有张某诉厦门某医院延误治疗致人死亡案、余某诉某人民医院青霉素皮试过敏致人死亡案以及路某诉某医院手术不当案,指出其得失和由此可能带来的启示:该案凸显了在医患关系中,医方仍占据着主导的优势,且有滥用的可能。中国普通民众还不太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是生命攸关。也许,这只是中国的“法律问题,政治解决”的一个缩影,中国的律师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该案再一次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尽管在理论上相当地明晰、有条理,医患纠纷的解决其实是任重而道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