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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保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就部分权利请求向法院声明保留诉权以待将来通过另行起诉解决,以及对于当事人未提出或已提出但不明确的权利请求,法院依职权主动在判决理由中载明其可以保留诉权以待将来另行起诉的机制。诉权保留是民事诉讼实务中产生的现象,虽无法律明确规定,却在客观上已成为一种影响诉权的重要因素。但是,诉权保留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诉权保留案件之判决对另行提起的诉讼是否有既判力存在着争议,法院对诉权保留的处理也不统一。本文对诉权保留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详细分析了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关系、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的判断标准,并提出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根据诉是否相同来判断,而对诉进行识别的依据是诉的要素。对于诉的要素,本文采三要素说,即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对诉权保留案件,本文从诉的三个要素方面,对前诉与后诉是否为同一个诉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前后两个诉之诉讼理由是不同的,即前后两诉不是同一个诉,故后诉的提起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是,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诉权保留与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诉权保留不能是任意的,应当进行一定的规制。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诉权保留问题概述。本章首先对诉权理论的研究现状简单的加以介绍,随后即提出了诉权保留问题,并对其概念加以界定;接着,对诉权保留的实务与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最后,对诉权保留提出的必要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章是诉权保留之法理基础与比较研究。本章阐明了诉权保留的法理基础为权利请求的可分性、处分原则及法官的职权,并就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如何处理诉权保留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章是诉权保留之相关理论探讨。本章是全文的重点。该章首先对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然后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及既判力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使用一事不再理及既判力的标准应当依据是否是同一个诉来确定。该章对诉权保留案件的前后两个诉从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后诉的提起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第四章是对诉权保留的规制。本章对诉权保留应当如何加以规制进行了探讨。当事人提出诉权保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法院依职权适用诉权保留也应当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