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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各国都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形势,加之政治因素的影响,相互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而WTO在运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却遭遇瓶颈,长期停滞不前,无法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不能满足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需求。为了能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获得优势乃至主导地位,各国纷纷加强区域贸易合作,以建立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的形式谋求更大的贸易自由化,区域贸易发展势头强劲。随着区域一体化的进程愈演愈烈,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冲击。许多国家既是WTO的成员国又是RTA的成员国,在经济活动中必然要受到两者的制约。尽管许多RTA的制定是以WTO协议为模板,然而两者在具体的规定上却有许多不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些不同,加上各自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发生纠纷时两者产生冲突在所难免。本文主要以两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管辖权冲突为切入点,对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寻求协调两者关系的方法。除绪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入手,在详细介绍WTO与RTA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第一案--“墨西哥软饮料案”案情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墨西哥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拒绝行使管辖权的抗辩理由和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驳回其请求时对于该案管辖权问题的分析,进而引出对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相关问题的讨论;第二部分主要分析WTO与RTA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原因和其造成的影响。正是由于WTO与RTA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存在交叉、两者的管辖权制度不协调和WTO对RTA有效规制的缺失使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间产生冲突。而两者的冲突不但会产生冲突的裁决,不利于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且会加重争端当事方的负担和压力,使争端当事方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还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效率,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进一步导致国际法律体系的碎片化,危害国际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所以,协调WTO与RTA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是十分必要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解决WTO与RTA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相关路径。首先对民事诉讼领域管辖权冲突规制原则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认为其中一些原则如禁反言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一些原则如不方便法院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然后提出在解决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时可考虑适用区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合理利用条约解释、司法礼让和争端当事国协商四种解决路径,从而有效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如何应对WTO与RTA管辖权冲突问题展开讨论。虽然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过程中还未遇到类似情况,但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落实,我国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未来极有可能碰到。鉴于此,我国在今后实践中可考虑扬长避短,即可以充分利用WTO与RTA两种资源,积极推动两者协调,实现为我所用,同时也要不断推动我国签订的RTA的日益完善,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进而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