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作为现代社会一个基本概念,日益由所谓的管理学、经济学走入法学的视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负外部性逐渐扩张,CSR立法规制随之成为世界潮流,我国也不例外。经过二十年市场经济的洗礼,我国CSR法律制度在国外的影响下相继建立起来。但现实却是我国企业释放负外部性的冲动愈演愈烈(频繁的劳资矛盾、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问题即为证明)。于是是否必然推导出我国CSR法制化命题的无效?笔者通过对美德日三国CSR立法经验的分析总结出CSR法制化进程是必由之路,CSR法制化能否有效地作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有赖于CSR立法体系的正确建构。笔者根据我国CSR立法推进与现实效果的反差的具体背景,通过对比分析、系统分析的角度来探讨我国CSR立法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形的CSR立法体系,以扭转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与实践脱节的困境,减少企业与社会的交易成本,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第一部分通过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的分析来阐述CSR立法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并提供具体的研究思路,以对全文的宏观布局起导向性作用。第二部分,笔者追溯CSR发展的具体历史脉络,推导出CSR法制化的必然趋势,接着推导出CSR立法体系建构对CSR法制化的积极意义。第三部分,在确定CSR法制化及立法体系重要性的基础上笔者联系美、德、日三国的具体CSR立法实践,总结出各自相应特点与不足,最后通过相互比较分析,推导出对我国CSR立法有借鉴意义的结论。第四部分,笔者先通过对我国CSR立法的历史脉络和特点分析总结出我国CSR立法存在立法制度供给不足、立法层级效力冲突、脱离本土实际、认识与实践脱节等诸多问题,然后联系第三部分国外先进经验的分析,总结出CSR立法体系构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路径。并在基本原则和路径的基础上,创制《企业社会责任通则》,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宏观指导,从而建构起符合我国发展路径的CSR立法体系。